{"billNo":"1030306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4/LCEWA01_080504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4/LCEWA01_080504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8070300800"}],"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1:50: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3-14","last_time":"2014-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8-5-4","會期":5,"字號":"院總第963號政府提案第14907號","laws":["01721"],"提案編號":"963政14907","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n\n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稚園，除幼稚教育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n\n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n\n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98","說明":"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且迄今改制作業均已完成，為配合相關規定及實務，爰將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第二項所定「幼稚教育法」修正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第八十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n\n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兒園，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n\n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n\n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現行":"第八十六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稚園。\n\n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臺就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職員之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採計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符合前項辦法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n\n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事制度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一致者，上開校長、教師、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10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n\n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八十六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兒園。\n\n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臺就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職員之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採計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符合前項辦法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n\n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事制度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一致者，上開校長、教師、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06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