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060701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4/LCEWA01_080504_000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4/LCEWA01_080504_000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陳淑慧等24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4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0900"}],"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1:51: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3-14","last_time":"2014-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8-5-4","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5號政府提案第14909號","laws":["01754"],"提案編號":"1605政14909","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一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11-12-09-修正:4","說明":"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托兒所及幼稚園應改制為幼兒園，且改制作業均已完成，爰將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幼稚教育」修正為「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修正":"第三條之一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現行":"第九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n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n\n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n\n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n\n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職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將第二項所定「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第九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n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n\n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n\n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n\n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職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11-12-09-修正:19","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增列第四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修正":"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060701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