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0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議案名稱":"「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4/LCEWA01_08050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4/LCEWA01_08050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0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8人「房屋稅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400"}],"提案人":["李應元"],"連署人":["黃偉哲","賴振昌","高志鵬","姚文智","許添財","邱議瑩","潘孟安","周倪安","陳亭妃","蘇震清","李俊俋","林佳龍","葉津鈴","林岱樺","蔡其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30"],"會議代碼":"委員會-8-5-20-9"}],"mtime":"2024-01-19T01:56: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3-14","last_time":"2014-04-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4","會期":5,"字號":"院總第39號委員提案第16101號","laws":["01524"],"提案編號":"39委16101","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針對非自用住宅的房屋稅偏低，使得持有房屋的成本低廉，變相鼓勵炒作房價，爰提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房屋持有稅負低，變相鼓勵房屋炒作\n由於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對轄區房屋評價的結果與市場真實價格有很大的落差，因此出現豪宅所繳交的房屋稅遠低於管理費的不合理現象。這不但加重社會的相對剝奪感，也因為房屋的持有成本低，炒作成本也低，變相鼓勵房屋炒作。\n並且與房產持有、買賣相關的稅賦，相較其他投資性收入或生產所得為輕，資金藉由囤積不動產賺取暴利的速度，遠勝於長年辛苦經營企業的收益。民間過剩資金離不開房市，高房價壓縮消費力、貧富差距升高社會對立等問題接踵而至，都與房產稅制脫不了干係。\n二、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保障自住權益，抑制投機炒作\n現行住家用房屋的稅率為百分之1.2-2%，自用住宅為1.2%，非自用住宅2%，兩者的差距過小。因此本修正案對於非自用住宅的稅率，調高到3.6%，提高持有成本，以抑制囤房。並維持自用住宅之優惠稅率，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本修正案不僅可增加地方政府稅收，也有保障居住正義、捍衛租稅公平與帶動實體經濟發展的效果。","對照表":[{"law_id":"01524","law_name":"房屋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n\n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n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n\n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524:01524:2001-05-29-修正:5","說明":"擴大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稅率的差距，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炒作，並保障自住權益。","修正":"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n\n一、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點六。\n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n\n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0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