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0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4/LCEWA01_080504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4/LCEWA01_080504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55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林佳龍等26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黃偉哲等19人及委員李應元等17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05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70710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55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3007025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6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22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0300"}],"提案人":["李應元"],"連署人":["黃偉哲","陳亭妃","蘇震清","賴振昌","邱議瑩","葉津鈴","高志鵬","李俊俋","姚文智","林佳龍","許添財","鄭麗君","潘孟安","林岱樺","蔡其昌","周倪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05"]}],"mtime":"2024-01-19T01:56: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3-14","last_time":"2014-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4","會期":5,"字號":"院總第271號委員提案第16103號","laws":["01521"],"提案編號":"271委16103","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為蓄積財政能量，擬恢復金融業之營業稅，故提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過去國家對金融業的補貼與成果\n我國於民國88年7月起將金融業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營業稅稅率從5%降為2%，並明訂所減少的3%用於打銷呆帳。同時主管機關又調降銀行業的存款準備率，使得銀行業的獲利能力大增。根據金管會統計（詳如下表），截至102年底，整體銀行業因調降營業稅所增加的盈餘高達3137億元，因調降存款準備率所增加的盈餘有248億元，同時累計協助打消2.45兆元的呆帳。整體逾放比也從90年的8.16%，降為102年的0.36%。\n二、金融業獲利屢創新高\n經由政府相關政策的補貼支持，金融業的獲利屢創新高。以整體銀行業為例，民國90年的獲利只有576億元，民國100年增加到2000億元，101年再增加到2402億元，102年更突破2500億元大關。而保險業的盈餘也高達460億元。因此該是恢復金融業營業稅率的時候，以蓄積政府財政能量。\n三、回歸正常稅制，未雨綢繆\n本修正案規劃將銀行業與保險業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恢復為百分之五，但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專屬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為未雨綢繆，本修正案規劃銀行業與保險業本業所徵收之營業稅，分別提撥百分之二十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與保險安定基金。以供日後若有金融動盪時，政府有資源可用於平息未來可能發生的金融波動。同時也達成取之於金融業，用之於金融業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n\n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n\n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項各業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n\n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n\n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05-05-31-修正:18","說明":"一、銀行業與保險業之本業營業稅恢復為5%，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維持為1%，再保險費為1%。\n\n二、為未雨綢繆，取之於金融業，用之於金融業，銀行業與保險業本業所徵收之營業稅，分別提撥百分之二十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與保險安定基金。","修正":"第十一條　銀行業與保險業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五，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專屬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n\n前兩項金融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n\n銀行業與保險業之營業稅稅款，分別提撥百分之二十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與保險安定基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0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