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0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4/LCEWA01_08050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4/LCEWA01_08050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9070300900"}],"提案人":["李昆澤","蔡其昌"],"連署人":["黃偉哲","蔡煌瑯","陳其邁","李俊俋","柯建銘","潘孟安","陳雪生","葉津鈴","李應元","許添財","鄭麗君","邱議瑩","吳秉叡","葉宜津","魏明谷","林佳龍","劉櫂豪","管碧玲","周倪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3"}],"mtime":"2024-01-19T01:56: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3-14","last_time":"2014-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4","會期":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6105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6105","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蔡其昌等21人，鑒於國道逼車屢屢造成嚴重車禍與人員傷亡，惟此危險駕駛行為需派駐人力長時間站崗，否則取締不易。拜科技進步之賜，民眾以行車紀錄器、GPS定位等方式提供違規的證據資料檢舉危險駕駛行為，已成為國道警察追查舉發違規行為的利器。為獎勵民眾共同維護國道上行車安全，及鼓勵更多民眾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進而有效遏止惡意違規行為，特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鑒於國道逼車屢屢造成嚴重車禍與人員傷亡，惟此危險駕駛行為需派駐人力長時間站崗，否則取締不易。隨著行車紀錄器日益普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為此架設「線上檢舉專區」，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者，即可擷取影像紀錄上傳，國道警察則可據此告發，此作法已成檢舉違規駕駛的利器，例如，根據國道警局統計民國102年中山高及二高桃園到苗栗路段，因行車記錄器檢舉成立個案四千多件，其中就有七成是由三、四名熱心的檢舉人所提供。事實上也證明，惡意逼車者也隨著行車紀錄器普及，駕駛人較不敢隨意違規。綜上，為獎勵民眾共同維護國道上行車安全及鼓勵更多民眾參與，爰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n\n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n\n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n\n三、優良駕駛人。","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121","說明":"一、新增第四款：針對危險駕駛行為逕行檢舉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獎勵民眾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並鼓勵更多民眾參與。蓋國道逼車屢屢造成嚴重車禍與人員傷亡，惟此危險駕駛行為需派駐人力長時間站崗，否則取締不易。行車紀錄器日益普及，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可擷取影像紀錄上傳，交通警察則可據此告發。\n\n二、發放本條項檢舉獎金，需針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情況，並符合本法第七條之一：「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條件。","修正":"第九十一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n\n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n\n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n\n三、優良駕駛人。\n\n四、檢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並符合第七條之一之民眾。"}]}],"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0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