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0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4/LCEWA01_08050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4/LCEWA01_08050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王育敏","賴士葆","張嘉郡","江惠貞","陳鎮湘","詹凱臣","李貴敏","孫大千","吳育仁","邱文彥","蔡正元","吳育昇","翁重鈞","蘇清泉","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mtime":"2024-01-19T01:57: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3-14","last_time":"2014-03-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4","會期":5,"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6108號","laws":["08148"],"提案編號":"184委16108","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有鑑於我國政府於民國100年5月4日公布並於當年6月1日施行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該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抑止短期投機炒作、加重買賣非自用之不動產稅賦，並消除大眾對高消費族群未合理負擔稅賦之負面觀感。惟該條例公布施行至今已兩年有餘，因法律制定未盡周延期間不斷有不屬於該條例立法目的所規範之對象無辜受害之情形，有鑑於此，爰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落實賦稅人權、避免無辜民眾繼續受害，確實符合該條例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我國房地產發展蓬勃、房價攀升迅速，因此政府於民國100年5月4日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並於當年6月1日施行；依照財政部官方網站上說明，該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加重買賣非自用不動產稅賦，以達到抑制短期投機炒作。\n二、又參考行政院官網上有關於重大政策之說明中提及，『鑒於現行稅制下，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又一般大眾對高消費族群未合理負擔稅負之負面觀感，政府必須以正視並妥適處理。財政部爰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及香港立法例，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對特定貨物及勞務加徵一定稅額』，綜上所述，可以得知我國政府對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訂定，係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改善大眾對高消費族群未合理負擔稅負之負面觀感，以期我國房地產買賣回歸正常模式並達到制止房價不合理高漲之現象。\n三、綜觀我國政府訂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各種立法意旨，都無增加一般民眾賦稅之負擔，惟該條例施行至今已兩年有餘，卻發現有許多課徵奢侈稅之情況並非屬於該條例立法意旨之規範對象，卻因法條規定未臻完善，而致使許多無辜民眾深受其害。爰此，為落實賦稅人權、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立法意旨，確實抑制短期投機炒作，爰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8148","law_nam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n\n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n\n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n\n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n\n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n\n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n\n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n\n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n\n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n\n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n\n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n\n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law_content_id":"08148:08148:2011-04-15-制定:6","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至今已經超過兩年，期間有許多被課徵之對象都不屬於原先該條例制定所欲課徵之對象。綜觀我國政府對於制訂該條例之所有立法目的，均無欲使無辜民眾受害，然而該條例於制定當時過於倉促，法規之規範未臻完善，為使該條例之立法意旨確實貫徹，並維護我國國民之賦稅人權，該條例之規範實有修正之必要。","修正":"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n\n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n\n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n\n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n\n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n\n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n\n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n\n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n\n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n\n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n\n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n\n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n\n十二、其他因非自願性因素而不屬於本條例立法目的之情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0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