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議案名稱":"「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4/LCEWA01_08050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4/LCEWA01_08050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billNo":"1030418070300500"}],"提案人":["王育敏","江啟臣","李貴敏","楊玉欣","陳碧涵","陳學聖","蕭美琴","紀國棟"],"連署人":["陳鎮湘","林郁方","詹凱臣","簡東明","徐少萍","江惠貞","蘇清泉","吳育仁","徐欣瑩","賴士葆","蔣乃辛","顏寬恒","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陳根德","盧嘉辰","陳怡潔","廖正井","林滄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會期":"08-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3-14","2014-03-18"],"會議代碼":"院會-8-5-4"},{"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35,26-1"},{"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8"]}],"mtime":"2024-01-19T01:57: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3-14","last_time":"2014-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4","會期":5,"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16115號","laws":["05165"],"提案編號":"1684委1611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江啟臣、李貴敏、楊玉欣、陳碧涵、陳學聖、蕭美琴、紀國棟等28人，有鑑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目前不具我國國內法之效力，而我國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規定，除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外，原則上兒童及少年享有與成年人相同之權利，國家負有義務訂定法規以實現兒少之基本權利。另制定公約之施行法，有助於培養政府及人民之兒少保護意識，具國內法層次，兒少保護法律可更臻完備，同時有助於實踐兒少保護政策。爰參酌「兩公約施行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擬具「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宣示我國尊重兒少權利政策與方向邁進之決心，以落實我國兒少人權保護，促使兒少相關法律體系化，並與國際人權制度接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65","law_name":"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rows":[{"說明":"一、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以第四四/二五號決議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此公約乃重要之國際兒童人權法典，亦為最廣為國際社會接受之人權公約之一；其內容闡明兒童及少年為權利之主體，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及少年在生存、發展、參與、受到保護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且所有關係兒童及少年之事務，均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考量。爰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實施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之發展及人權保障體系，落實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n\n二、此外，聯合國大會於二○○○年五月二十日以第五四/二六三號決議通過「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以及「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該兩份任擇議定書分別於二○○二年二月十二日及二○○二年一月十八日生效，就有關兒童捲入武裝衝突以及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之問題為進一步之規範，並強化相關兒童權利之保障。為確保本法就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權利規範之完整性，故有必要將該等議定書納入本法之實施範圍。","增訂":"第一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暨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及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說明":"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合稱兩公約施行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立法，明訂兒童權利公約具有國內特別法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增訂":"第二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特別法之效力。"},{"說明":"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包括一般性意見、總結意見及決議等，以確保公約之落實。","增訂":"第三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說明":"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保護兒童及少年權利不受他人侵害，進而積極促進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增訂":"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兒童及少年權利，保護兒童及少年權利不受他人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說明":"參酌兩公約施行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立法，公約之落實有賴各政府機關之推動，亦有必要與外國政府及國內外之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增訂":"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n\n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說明":"一、除立法的層面外，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踐尚須仰賴相關配套機制，因此設置為促進及保障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專責單位，應為本法施行後之首要工作之一，且該單位須為行政院層級，以利跨部會之協調整合事宜。\n\n二、此專責單位之職責，應包括：\n\n(一)公約之宣導及教育訓練，以促進各級政府機關與民眾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意識與尊重，並建立具有人權素養之文化；\n\n(二)對各級政府機關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措施及決策進行監督，特別是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規定之狀況，隨時討論並提出建議；\n\n(三)定期針對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進行研究及調查，以反映公約落實之狀況並提出建議；\n\n(四)負責提出國家報告；\n\n(五)此專責單位有權受理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並針對該申訴案件提出其認為適當之處理建議；\n\n(六)針對與公約相關之事項為諮詢並辦理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n\n三、另為推展與落實公約，政府應聘請學者或專家、民間團體代表、政府各項業務主管機關，共同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公約相關工作，並且訂定學者或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任一性別之比例。此外，為落實公約對兒童及少年表意權之保障，應邀請兒童及少年代表與會。","增訂":"第六條　行政院應設置專責單位，推動公約相關工作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n\n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n\n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n\n四、國家報告之提出。\n\n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n\n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n\n該專責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以及各政府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公約相關工作。\n\n前項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一、公約第四十四條規定締約國之報告義務，締約國應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其為了落實兒童權利所採取之各項措施，且締約國應於公約生效後兩年內提出第一次報告，其後每五年定期提出報告。\n\n二、為實現報告義務，應比照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建立國際審查制度，邀集國際兒童及少年人權專家進行國家報告之審查。","增訂":"第七條　政府應參照公約規定，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公約生效後兩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定期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說明":"執行保障兒童及少年權利所需之經費，在編列上應具有優先性，並依國家財政狀況，逐步實施。","增訂":"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說明":"一、參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立法，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公約之精神及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公約規定者，至遲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改進。\n\n二、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須訂定第一項之優先檢視清單、相關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之具體落實辦法。","增訂":"第九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本於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如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n\n前項優先檢視清單、相關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之具體落實辦法，由各級政府機關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定之。"},{"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