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2人","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3人、委員孫大千等22人及委員李應元等16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0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0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3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1100"}],"提案人":["孫大千"],"連署人":["陳雪生","林郁方","張慶忠","翁重鈞","呂學樟","盧嘉辰","林德福","賴士葆","陳根德","楊應雄","江啟臣","王廷升","林明溱","陳超明","吳育仁","徐耀昌","紀國棟","楊瓊瓔","廖正井","林滄敏","潘維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0-12"}],"mtime":"2024-01-19T01:50: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16130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16130","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2人，鑒於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身心障礙者購車享有免納牌照稅之優惠；然，據監察院統計，身心障礙者所購置之車輛中，雙B、凌志等名車比例偏高，高達二萬六千多輛，產生是否有部分投機者假借身障者名義申請免稅優惠之疑慮。為避免此一照顧殘障弱勢之社會福利制度美意受有心人士濫用，爰提案增訂「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三項，加強政府查緝動作，一旦查獲享有身心障礙購車優惠之車輛無法證明實際用於載送身障者，即形同無照駕駛，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每人得享有一輛車免納牌照稅之優惠；若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亦得享有一輛車免牌照稅。然，據監察院統計，身心障礙者所購置之車輛中，雙B、凌志等名車比例偏高，高達二萬六千多輛。倘身心障礙者具有購置名車之能力，此一免稅待遇是否仍有存在之必要性即不無疑義。此外，國內亦產生部分投機者假借身障者名義申請免稅優惠之現象。\n二、參酌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免納牌照稅優惠之意旨，乃在鼓勵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社會，投機者假借身障者名義申請免稅優惠之行為非但不可取，更應同時重罰行為人，以落實身心障礙者之福利照顧，並維護租稅公平原則。爰提案增訂「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三項：「享有第一項身心障礙購車優惠之車輛無法證明實際用於載送身心障礙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n\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n八、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n\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n\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二四○○CC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07-07-20-修正:10","說明":"一、本項新增。\n\n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身心障礙者購車享有免納牌照稅之優惠；然，據監察院統計，身心障礙者所購置之車輛中，雙B、凌志等名車比例偏高，高達二萬六千多輛，產生是否有部分投機者假借身障者名義申請免稅優惠之疑慮。\n\n三、爰提案增訂「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三項，加強政府查緝動作，一旦查獲享有身心障礙購車優惠之車輛無法證明實際用於載送身障者，即形同無照駕駛，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之罰鍰，以落實政府照顧殘障弱勢之立法意旨。","修正":"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n\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n八、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n\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n\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二四○○CC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n\n享有第一項身心障礙購車優惠之車輛無法證明實際用於載送身心障礙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