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2人與委員林世嘉等31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1人及委員陳淑慧等16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與委員林世嘉等31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學聖等3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16人與委員盧秀燕等21人分別擬具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0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3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0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3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3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1000"}],"提案人":["孫大千","李慶華"],"連署人":["陳雪生","張慶忠","林郁方","翁重鈞","呂學樟","盧嘉辰","林德福","賴士葆","陳根德","徐耀昌","楊瓊瓔","王廷升","林明溱","陳超明","吳育仁","江啟臣","廖正井","林滄敏","潘維剛","楊應雄","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22,26-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6-05"]}],"mtime":"2024-01-19T01:50: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4-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6131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16131","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李慶華等23人，鑒於兒童接種預防疫苗之效益較成人為高，故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課予兒童法定代理人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之義務。惟，對於未完成預防接種者之追蹤及由何者決定是否補種，法律上未見清楚規範，實有釐清之必要，以達傳染病防治法中預防傳染病發生、傳染及蔓延之效。爰提案增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兒童於健康檢查時如發現未按期完成預防接種者，幼兒園或校方應通知兒童法定代理人，使其補行接種。倘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未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接種紀錄或醫師證明者，課予幼兒園或校方通知衛生主管機關接種之義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有效預防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課予兒童法定代理人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之義務。惟，對於未完成預防接種者之追蹤及由何者決定是否補種，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立法上僅於行政機關所授權訂定之「預防接種記錄作業與兒童接種紀錄檢查及及補行接種辦法」中有所規範，法律位階上未見清楚明文，實有立法作為依據之必要。\n二、為確實賦予有關機關對於未完成預防接種者之追蹤及由何者決定是否補種之權責，爰提案增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幼兒未按期完成預防接種者，幼兒園應通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補行接種。」第三項：「前項法定代理人未於一個月內提出接種紀錄或醫師證明者，幼兒園應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補行接種。」並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一條之修正，修訂同法第五十三條罰則。","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健康檢查時，幼兒園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療。\n\n幼兒園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n\n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對前項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3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n\n二、為有效預防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課予兒童法定代理人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之義務。惟，對於未完成預防接種者之追蹤及由何者決定是否補種。法律位階上未見清楚明文，實有立法作為依據之必要。","修正":"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健康檢查時，幼兒園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療。\n\n幼兒未按期完成預防接種者，幼兒園應通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補行接種。\n前項法定代理人未於一個月內提出接種紀錄或醫師證明者，幼兒園應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補行接種。\n幼兒園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n\n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對前項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五十三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n\n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n\n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提供教保服務人員相關資訊、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拒不開立服務年資證明。\n\n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將所聘任之園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n\n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規定。\n\n幼兒園為法人，經依前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法院令其解散。","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60","說明":"為配合第三十一條之修正，增訂未依規定配合國家預防接種政策之行政罰。","修正":"第五十三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n\n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n\n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提供教保服務人員相關資訊、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拒不開立服務年資證明。\n\n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將所聘任之園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n\n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規定。\n\n幼兒園為法人，經依前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法院令其解散。"}]}],"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