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慶華"],"連署人":["廖國棟","邱文彥","楊應雄","林德福","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蔣乃辛","羅淑蕾","陳超明","賴振昌","吳育仁","王廷升","孔文吉","黃志雄","廖正井","徐少萍","賴士葆","盧嘉辰","陳根德","詹凱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0: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6134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6134","案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有鑑於我國生育率逐年漸低，人口結構已產生失衡，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我國國力。為避免少子化問題成為國安問題，並增加國人生兒育女意願，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提高生育補助費。另配合政府組織再造，一併修正主管機關名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內政部統計，2007年我國出生嬰兒20.4萬人，較1960年減51.6%，自倡導家庭計畫以來，各年除受生肖影響（傳統偏好於龍年生產）略有消長外，呈減少趨勢，近年更屢創新低；尤其國內育齡婦女總生育率於1985年降至2人以下之後，至1997年尚維持在1.8人左右，近年則急遽下滑，至2010年僅0.89人，顯見少子化問題，已造成人口結構失衡，長期而言更將影響我國國力。面對少子化問題，政府應增加各項誘因，鼓勵民眾生育。\n二、為避免少子化問題成為國安問題，並增加國人生兒育女意願，爰建議將生育補助費由原本平均月投保薪資三十日提高至六十日，同時對於雙生以上者，除原本分娩費比例增加外，亦將生育補助費納入為比例增加，以落實政府照顧勞工並鼓勵民眾生育之美意。","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5","說明":"配合政府組織再造，主管機關勞工委員會更名為勞動部，法條文字亦配合修正。","修正":"第四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現行":"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n\n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n\n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n\n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4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將生育補助費由原本三十日提高至六十日，以提高國人生兒育女意願。\n\n二、原第三款針對分娩或早產雙生以上者，僅分娩費比例增加，但雙生以上之嬰兒出生後，其各項可能所需之費用亦是等比增加，爰建議將生育補助費亦納入，為比例增加。","修正":"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n\n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n\n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n\n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