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議案名稱":"「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應元","潘孟安"],"連署人":["葉津鈴","蔡煌瑯","李昆澤","陳亭妃","邱志偉","周倪安","陳節如","鄭麗君","蕭美琴","許添財","賴振昌","蘇震清","李俊俋","李昆澤","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24"}],"mtime":"2024-01-19T01:51: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5-06-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16137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16137","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潘孟安等17人，為使各地方政府於辦理住宅政策時，能獲得公有土地之挹注，爰提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房價飆漲，民怨之首\n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公布的資料，近年來台灣的房價所得比飆升，由2007年底7.1倍上升至去年第三季的9.2倍，同期間大台北地區漲幅更為驚人，台北市由8.6倍跳升至14.7倍，新北市由7.1倍大漲至11.4倍。\n據《住展》雜誌表示，若以2012年政府的可支配所得，及去年新成屋或預售屋的市場成交價格推算，購買台北市一間40坪的預售屋或新成屋，需要花費約3500萬元，以全台雙薪夫妻一年可支配所得不足100萬元來看，至少要不吃不喝35年以上才買得起。\n二、合宜住宅，年輕人依舊買不起\n新加坡政府為貫徹「居者有其屋」理想，曾宣示「讓人民用4年薪水便買得起組屋」目標，即房價所得比只有4。台灣的合宜住宅或是社會住宅明顯不足，主要原因就在於土地供應不足與價格偏高。以浮洲合宜住宅為例，每戶總價約380萬到1000萬元間，但房屋頭款必須準備3成，即最少要準備114萬元現金，加上未來需貸款280萬到700萬不等，依現行利率計算，每月本利攤還至少要1.3萬元，對於一般年輕人來說，負擔不算輕。\n三、無償撥用公有土地，廣建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n目前各地方政府在推動住宅政策時，主要的瓶頸或障礙就是土地問題。因為沒有足夠土地，就無法提供足夠的社會住宅或合宜住宅。因為土地價格高，合宜住宅的價格就無法降下來。\n依據目前住宅法的規定，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時，得撥用公有土地。但各地方政府要求撥用時，相關單位都要求必須是「有償撥用」。由於地方政府普遍財務不佳，無法負擔「有償撥用」，因此自然無法大規模的推動。故本修正案規定得「無償撥用」，並擴大到其他住宅政策。讓地方政府在推動社會住宅或其他住宅政策時，可獲得公有地的挹注，以降低其推動成本。如此將可擴大社會住宅或合宜住宅的供應量，並降低價格。\n四、預留社福空間，以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n現行住宅法只規定，社會住宅「得」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或社區活動之用。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本修正案要求在推動社會住宅或其他住宅政策時，「需」預留足夠空間，以供辦理老人日間照顧或幼兒托育或其他社福服務所需。提高生活機能，也可增加入住的誘因。","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本條新增。\n\n讓地方政府在推動社會住宅或其他住宅政策時，可獲得公有地的挹注，以降低其推動成本。","修正":"第七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或推動其他住宅計畫，需用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無償撥用；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n\n前項之鄰地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現行":"","說明":"本條新增。\n\n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在推動社會住宅或其他住宅政策時，應預留足夠空間，以供辦理日照或其他社福服務所需。","修正":"第七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或其他住宅計畫，需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或社區活動之用。"},{"現行":"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興辦社會住宅，需用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撥用；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n\n前項之鄰地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1-12-13-制定:27","說明":"因新增其他住宅計畫也可申請撥用公有地，因此本條次之內容不宜留在第三章社會住宅下。","修正":"第二十四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或社區活動之用。","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1-12-13-制定:28","說明":"因新增其他住宅計畫也需預留辦理社福空間，因此本條次之內容不宜留在第三章社會住宅下。","修正":"第二十五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