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正井等34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正井等34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薛凌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9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26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1070200200"}],"提案人":["廖正井","呂學樟","楊應雄","楊瓊瓔","林滄敏","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詹凱臣","孔文吉","簡東明","陳根德","鄭汝芬","徐耀昌","江啟臣","盧秀燕","蔡正元","謝國樑","徐欣瑩","費鴻泰","陳學聖","徐少萍","王惠美","陳碧涵","羅明才","廖國棟","吳育仁","蘇清泉","盧嘉辰","蔡錦隆","林郁方","邱文彥","陳鎮湘","李鴻鈞","陳雪生","張嘉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8-5-36-16"},{"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9"]}],"mtime":"2024-01-19T01:51: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4-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6139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6139","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呂學樟、楊應雄、楊瓊瓔、林滄敏、鄭天財等34人，基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按現行實務，已解繳國庫之保證金如係現金或有價證券提供者，依法沒入保證金者，孳息係一併沒入公庫，惟對於應返還被告或第三人保證金者，其孳息之處理均未規範，以致實務上孳息均未隨同返還，基於公平合理，依法應返還被告或第三人者，孳息自應連同發還。爰提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明定之。另，為規範處理保證金或實收孳息存管作業及因應調整作業須有一定準備時期，增訂授權司法院另訂辦法及施行日期。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現行實務，已解繳國庫之保證金如係現金或有價證券提供者，依法沒入保證金者，孳息係一併沒入公庫，惟對於應返還被告或第三人保證金者，其孳息之處理均未規範，以致實務上孳息均未隨同返還。\n\n三、按已解繳國庫之保證金依法應返還者，對被告或第三人而言，亦應由國庫給付利息，始屬公平，另若保證金以有價證券代之，亦視有價證券之種類而獲有法定孳息可供領取，爰參照提存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一項。\n\n四、為解決久懸刑事保證金解繳問題，及將來保證金或實收孳息，經通知、公告不予領取之情況，參照本法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及提存法之立法意旨，增訂第二項，以處理保證金或實收孳息發還不能執行之處置方式。\n\n五、為因應處理保證金或實收孳息存管作業需求，須有一定準備時期，爰增訂第三項，授權司法院訂定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以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依前條規定沒入保證金者，利息並沒入之。\n\n依前二項發還保證金及利息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n\n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作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