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8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0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200"}],"提案人":["田秋堇","吳秉叡","尤美女"],"連署人":["吳宜臻","葉津鈴","李俊俋","黃偉哲","周倪安","賴振昌","邱議瑩","管碧玲","薛凌","陳亭妃","趙天麟","段宜康","蕭美琴","鄭麗君","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2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2"}],"mtime":"2024-01-19T01:50: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4-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6142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6142","案由":"本院委員田秋堇、吳秉叡、尤美女等18人，鑒於導聾犬以及肢體輔助犬的作用在於協助身體障礙者，充當主人的耳朵和手腳，卻未像導盲犬一樣受到本法的保障，導致聽覺功能障礙者和肢體功能障礙者生活上的不便利。為讓導聾犬和肢體輔助犬入法，保障身體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之機會與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此，特別提出本修訂條文草案。是否得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特定聲音出現時，例如，人名呼喚、電話聲、門鈴聲、開水汽笛聲、嬰兒哭聲等，導聾犬會以肢體碰觸方式提醒聽障者，使其能即時應變。導盲犬也必須被訓練辨識特殊警報聲，例如火警鈴聲、煙霧警報、或其他異常聲響才能保護主人免於受困。國際上常用橘色辨識背心。\n二、肢體輔助犬可被訓練來為肢體障礙者服務，例如協助開關門、拿取或拾取物品、按鈴或緊急呼救等。國際上常用黃色辨識背心。\n三、導聾犬、肢體輔助犬與導盲犬一樣，皆在導引協助聽覺障礙者、肢體障礙者以及視力障礙者，充當他們的耳目和手腳，因此，在法律上應一體同視，同受保障。","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n\n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n\n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n\n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65","說明":"為保障聽覺功能障礙者、肢體功能障礙者之權益以及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之機會，應將導聾犬、肢體輔助犬與導盲犬同視，併受本法保障。於第一項增列聽覺障礙者、肢體障礙者及導聾犬、肢體輔助犬與導盲犬同等對待。\n\n第二項增列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以及導聾犬、肢體輔助犬與導盲犬同等對待。\n\n第三項增列導聾犬、肢體輔助犬與導盲犬同等對待。\n\n第四項關於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的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機關之認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六十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其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n\n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n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協助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n有關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