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6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八條文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3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八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400"}],"提案人":["羅淑蕾","蔡其昌","李昆澤","林國正","楊應雄","廖正井"],"連署人":["鄭汝芬","盧嘉辰","陳淑慧","鄭天財 Sra Kacaw","邱文彥","王廷升","王育敏","陳其邁","吳宜臻","林鴻池","江惠貞","何欣純","許智傑","陳節如","潘維剛","吳秉叡","趙天麟","尤美女","魏明谷","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3"}],"mtime":"2024-01-19T01:51: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4-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16143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16143","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蔡其昌、李昆澤、林國正、楊應雄、廖正井等26人，鑑於航空噪音影響干擾環境安寧問題存在已久，民眾積怨頗深，為尋求改善並緩解民怨，以六十分貝噪音線作為噪音防制費及航空站回饋金之衡量基礎，已與現況事實及實際需要產生嚴重落差。噪音防制費及航空站回饋金不僅其使用對象存在社區範圍之「侷限性」，而且其「間接性」使用方式亦受限於社會福利、基層建設經費、地方環境及健康維護等關聯項目範圍。為真正達到正視問題並解決民怨之目的，本席擬提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取消六十分貝噪音線並將實際意涵較多設限條件的「回饋金制度」調整成使用對象明確、使用方式直接的「現金補償金」制度，不僅政府資源運用效率能夠提高、對象使用效用也會增加。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考量航空噪音影響區域應係屬補償性質，爰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且明訂得以現金發放。\n二、考量發放方式之直接性，將噪音補償金補助發放改成現金發放，且戶籍名冊、鄉鎮市區公所協助發放補助辦理作業也同步修正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n三、考量航空站回饋金具對象範圍之因地制宜性、使用彈性及實際意涵，爰刪除六十分貝噪音線範圍之補助規定，並修正航空站回饋金之實際分配及使用改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決定。\n四、考量噪音補償金及航空站回饋金均交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爰明訂噪音補償金及航空站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亦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飛行場之收費費率，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變更時，亦同。\n\n前項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作為航空站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之噪音防制工作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使用。\n\n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航空站徵收之比率，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航空站回饋金，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站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回饋作業，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n\n第二項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國營航空站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n\n第三項航空站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n飛行場之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14-01-14-修正:48","說明":"一、考量航空噪音影響區域應係屬補償性質，爰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且明訂得以現金發放。\n\n二、考量發放方式之直接性，將噪音補償金補助發放改成現金發放，且戶籍名冊、鄉鎮市區公所協助發放補助辦理作業也同步修正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n\n三、考量航空站回饋金具對象範圍之因地制宜性、使用彈性及實際意涵，爰刪除六十分貝噪音線範圍之補助規定，並修正航空站回饋金之實際分配及使用改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決定。\n\n四、考量噪音補償金及航空站回饋金均交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爰明訂噪音補償金及航空站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亦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修正":"第三十七條　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飛行場之收費費率，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變更時，亦同。\n\n前項噪音補償金，應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站附近噪音補償作業，噪音補償金並得以現金發放。\n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航空站徵收之比率，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航空站回饋金，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站回饋作業，航空站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n\n前二項噪音補償金及航空站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n飛行場之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