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七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連署人":["蔡其昌","林佳龍","葉津鈴","李俊俋","鄭麗君","黃偉哲","李應元","陳亭妃","陳其邁","葉宜津","陳節如","高志鵬","賴振昌","潘孟安","邱議瑩","許添財","周倪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15,36-1"}],"mtime":"2024-01-19T01:51: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5-0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16144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16144","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鑒於現行地方制度法對於直轄市內山地原住民區實行地方自治所需財源，僅規定由直轄市政府依據自治事項及改制前稅課收入平均數等因素予以設算補助，惟直轄市政府因財政困難導致補助數額不足時，卻未規定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足，對於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財源的保障顯有不足。爰此，提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七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政府對山地原住民區之補助若不足以支應相關自治所需時，不足之數應由中央政府予以補助，以確保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自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0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原屬山地鄉的台北縣烏來鄉、台中縣和平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及那瑪夏鄉改制為區，依法不再實施自治，實有違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中有關保障原住民族自治之精神。爰此，立法院已於2014年1月14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增訂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賦予因縣市改制直轄市而喪失地方自治權的山地原住民區實施地方自治的法源。\n二、惟本次修正對於山地原住民區實行地方自治的財源，雖於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由直轄市依據自治事項及改制前稅課收入平均數等因素予以設算補助，惟直轄市政府因財政困難導致補助數額不足時，卻未規定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足，對於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財源的保障顯有不足。實有違「原住民基本法」第五條：「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之意旨。\n三、以轄內有三個山地原住民區的高雄市為例，縣市合併前，三個山地鄉財政收入多仰賴中央政府補助，2008年至2010年間，共獲得4.4億元、3.43億元及10.86億元，惟縣市合併後，2011年至2013年間，中央補助款銳減為2.83億元、3045萬元及4629萬元，縮水幅度達80.75%。恢復山地原住民區自治後，未來地方政府將增加相關公職人員選舉及其薪資等經費，在目前各地方政府財政困窘下，若僅由地方政府補助恐損及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自主。\n四、爰此，提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七修正草案」，在第八十三條之七增列第三項，規定由直轄市所為之補助，若不足以支應山地原住民區所需財源時，不足之數由中央政府補助，以確實保障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所需財源無虞。","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七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之七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n\n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n\n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n\n三、其他相關因素。\n\n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4-01-14-修正:110","說明":"增訂第三項。由直轄市所為之補助，若不足以支應相關財源所需時，應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足之規定，以確保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無虞，落實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之「財政自主」精神。","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七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n\n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n\n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n\n三、其他相關因素。\n\n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n\n由直轄市所為之補助，若不足以支應山地原住民區所需財源時，不足之數由中央政府補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