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蔡其昌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17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002070200700"}],"提案人":["李慶華"],"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王廷升","盧嘉辰","陳根德","廖國棟","林德福","賴振昌","簡東明","徐少萍","邱文彥","蔣乃辛","吳育仁","黃志雄","賴士葆","詹凱臣","呂玉玲","羅淑蕾","楊應雄","廖正井","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17"]}],"mtime":"2024-01-19T01:50: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5-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6136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6136","案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為落實國民年金法之立法意旨，並保障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生育時之基本經濟安全，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提高其生育給付標準，由原本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之生育給付，提高為兩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修正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教人員之生育給付為兩個月；另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育給付亦是給付投保金額兩個月。為避免發生差別待遇，包括勞保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中有關生育給付，亦應齊一規定為宜。\n二、為落實國民年金法之立法意旨，並保障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生育時之基本經濟安全，爰建議提高其生育給付標準，由原本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之生育給付，提高為兩個月，以落實政府照顧人民之美意。","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41","說明":"一、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將生育給付由1個月提高至2個月。\n\n二、新修正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教人員之生育給付為兩個月；另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育給付亦是給付投保金額兩個月。為避免發生差別待遇，國民年金法中有關生育給付，亦應齊一規定為宜。","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