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陳亭妃","陳其邁","邱志偉"],"連署人":["黃偉哲","許智傑","林佳龍","蔡煌瑯","段宜康","薛凌","葉宜津","陳明文","鄭麗君","魏明谷","林岱樺","姚文智","蕭美琴","蔡其昌","田秋堇","何欣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7"}],"mtime":"2024-01-19T01:49: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4-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6149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6149","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陳亭妃、陳其邁、邱志偉等20人，鑒於勞動部已訂於103年1月1日全面取消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彈性工時之認定，同時國內醫勞盟、醫改團體及勞工團體要求儘速將所有醫事人員、醫師納入勞基法之規範，惟全面適用勞基法並要求醫師也納入，未考量到醫療服務作業的特殊性，且現行法令工時未規範醫療工作型態係為病患照護及緊急情況之「值班」、「待命」的常態，如一體適用缺乏彈性，將造成照護人力調度上的困難，危害民眾就醫的權益。因此，有必要增訂醫師職業災害準用勞基法之職業災害補償專章辦理，以保障醫師遭受職災時的權益，另為保障病患權利以及醫師工作時間規範，應考量醫師於診療時間及前項值班醫師的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及休息時間，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爰此提出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量到醫療服務的特性：(1)醫療照護需求的不確定性，包括：緊急急救需求、大量傷患、及病情變化；(2)醫療專業不可替代性，例如：特殊手術、處置僅有專門的醫療團隊可執行或民眾要求特定醫師提供照護等情況。\n二、在療機構工作受雇之醫事人員，係提供24小時的照護服務，別於一般上班族的工作態樣，實難以一體適用現今勞基法的規範僅分為工作及休息時間。\n三、參考德國工時法上對勞工身心健康的要求與負擔程度進行細分為：「工作時間（或正常工時）」、「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與「非工作時間（包括休息時間）」等五種態樣，非僅有工作與休息等兩種類別，現行的分類缺乏彈性，並不適用醫師及住院醫師在醫療照護工作場域中的工作態樣。\n四、現行勞基法第四十條，針對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由機構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可取得工作時間認定之彈性，但醫療機構所面對病患緊急或不可預期之狀況，非在醫院工作者，並無法通盤了解，醫療機構面對各地勞動檢查員對此認定常存差異，造成爭議，期明確將醫事人員執行急救措施之工時規範能不受勞基法第四章之限制，確保緊急醫療發生情況時，人力調度的彈性，確保民眾醫療之安全。\n五、此外，考量現階段醫師未納入勞基法，面對醫療工作場域中，醫師可能面對的職業災害，並無相關法令加以保障，在醫療法中除規範醫師工時規範外，同時規範受僱醫師面對職災時應有保障，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之規定辦理。","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66","說明":"一、新增第二及三項內容。\n\n二、考量現階段醫師尚未納入勞基法，為保障醫師勞動權益，於醫療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醫師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即休息時間等另訂辦法規範，但前開規範應不僅限於醫師之值班時，而尚需涵括醫師於醫院診療時間在內，方為周全。爰增列「醫師於診療時間及」等文字。以及於本法中增訂醫師職業災害補償，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之規定。","修正":"第五十九條　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n\n醫師於診療時間及前項值班醫師的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及休息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n醫師職業災害補償，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