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議案名稱":"「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楊玉欣","廖國棟","蔣乃辛","盧秀燕","李貴敏","陳碧涵"],"連署人":["蘇清泉","吳育仁","徐少萍","鄭汝芬","陳鎮湘","張嘉郡","詹凱臣","陳學聖","吳育昇","廖正井","陳根德","鄭天財 Sra Kacaw","紀國棟","李桐豪","陳怡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0: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390號委員提案第16150號","laws":["02535"],"提案編號":"1390委16150","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楊玉欣、廖國棟、蔣乃辛、盧秀燕、李貴敏、陳碧涵等22人，鑑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自1987年施行至今，合計約60餘萬人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目前每百萬人口器官捐贈率平均為7.8，在亞洲國家中排名第二，然而相較於全球先進國家，西班牙器捐率為34.4、美國25.1、法國23.6、德國15.4、英國13.0，台灣仍有成長空間。「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統計顯示，許多國人都願意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造福更多器捐需求者，但是他們擔心捐贈器官後，身體外觀會受到影響。衛生福利部表示，器官摘取時是以外科手術的技術標準進行，手術後會以替代物填充縫合並恢復外觀，與一般外科手術後之狀況並無不同。然而許多器官捐贈者家屬反應，醫院對於器官捐贈者之遺體並未做妥善之處理，縫合明顯過於粗糙。綜觀各國「器官捐贈」相關法規，皆對於器官捐贈者遺體之妥善處置訂有明確規範。為使條文內容更為明確、消彌民眾疑慮、提高器官捐贈意願，爰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自1987年施行至今，合計約60餘萬人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目前每百萬人口器官捐贈率平均為7.8，在亞洲國家中排名第二，然而相較於全球先進國家，西班牙器捐率為34.4、美國25.1、法國23.6、德國15.4、英國13.0，台灣仍有成長空間。\n二、「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統計顯示，許多國人都願意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造福更多器捐需求者，但是他們擔心捐贈器官後，身體外觀會受到影響。衛生福利部表示，器官摘取時是以外科手術的技術標準進行，手術後會以替代物填充縫合並恢復外觀，與一般外科手術後之狀況並無不同。然而許多器官捐贈者家屬反應，醫院對於器官捐贈者之遺體並未做妥善之處理，縫合明顯過於粗糙。\n三、綜觀各國「器官捐贈」相關法規，皆對於器官捐贈者遺體之妥善處置訂有明確規範。為使條文內容更為明確、消彌民眾疑慮、提高器官捐贈意願，爰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5","law_name":"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law_content_id":"02535:02535:1987-06-02-制定:5","說明":"明訂從事器官移植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於器官摘取完畢後應恢復遺體之外觀。\n\n綜觀各國「器官捐贈」法規，包括中國大陸、日本、德國，對於器捐者遺體之尊重及恢復皆有規範，為使條文內容更為明確、消彌民眾疑慮、提高器官捐贈意願，爰修訂此條文。","修正":"第五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n\n從事器官移植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除應尊重死者的尊嚴，對於器官摘取完畢之遺體，應以替代物填充摘取處，並於手術後縫合傷口、恢復遺體之外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