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議案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葉宜津"],"連署人":["柯建銘","田秋堇","許添財","黃偉哲","吳宜臻","段宜康","潘孟安","林淑芬","吳秉叡","魏明谷","劉櫂豪","李應元","蔡其昌","李昆澤","鄭麗君","蕭美琴","陳亭妃","林佳龍","賴振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1: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6152號","laws":["01060"],"提案編號":"1044委16152","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葉宜津等21人，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法制化，其組織運作之獨立與公正，有維持之必要。為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僅作為選務機關，選政事務則由內政部專責，顯與獨立機關存在之核心價值相悖離；又我國將進入三合一、五合一、七合一之選舉制度，避免日後因選政選務由不同機關各自辦理，產生落差、脫節及紛亂之現象。爰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訂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僅限定選務事項部分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以我國選舉制度而言，最高選舉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其組織法制化後，已非寄身於選舉罷免法下之選務機關，而係獨立機關，自應負起全國性選舉相關法規及相關程序等政策制定草擬與核定之責。\n二、選舉行政事務，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策劃執行，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配合協助執行。蓋中央選舉委員會就選舉事務具專業能力及經驗，對選舉決策或制度之建立，效率較高，其政策由其擬定以符合選舉需求，執行效率亦相對較高，可避免因不知如何區分「選政」、「選務」，而由不同機關各自辦理，產生落差、脫節及紛亂之現象，致影響選務之執行。爰此，修訂本款限定選務事項部分規定。","對照表":[{"law_id":"01060","law_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n\n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n\n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n\n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n\n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n\n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2","說明":"一、修正本條第六款規定。\n\n二、鑒於選舉事務具高度之專業性並企求高度之公平正義，統由被賦予獨立角色之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可保障選舉專業不受特定範圍政治力之干涉，確保選舉公平公正進行。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該組織就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僅限於「選務事項」，未包括「選舉政策」。為避免選政與選務分由不同機關辦理，產生落差與脫節現象，爰此，修訂本款限定選務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n\n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n\n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n\n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n\n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n\n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及政策制度之擬訂與審議，及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