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3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2人","議案名稱":"「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0人、委員潘孟安等22人分別擬具「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8070301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4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3500"}],"提案人":["潘孟安","何欣純","李昆澤"],"連署人":["高志鵬","賴振昌","陳唐山","段宜康","李俊俋","陳其邁","田秋堇","黃偉哲","薛凌","周倪安","陳節如","陳歐珀","葉津鈴","李應元","姚文智","柯建銘","吳秉叡","邱議瑩","許添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22"}],"mtime":"2024-01-19T01:51: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4-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8號委員提案第16161號","laws":["01765"],"提案編號":"8委16161","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何欣純、李昆澤等22人，為多數外籍配偶處於文化經濟多重弱勢，且背負傳統婦女家庭壓力及教養下一代責任，應屬終身學習制度之適用對象，保障其學習權，爰提出「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補法制之不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人口比例日益增高且處於文化經濟多重弱勢的外籍配偶，以其特殊處境，更應屬終身學習制度之適用對象而納入本法規範。其基本的學習權迄今尚未有特別法制上的保障，實有疏漏而有加強之必要。\n二、我國現行外籍配偶識字教育之政策目標，僅以培養基本語言技能以及提升夫妻溝通和親職教養能力等功能為主，並被矮化為成人基本識字教育或國小補校教育，實有提升之必要。\n三、外籍配偶族群背負著傳統婦女的家庭壓力及教養下一代責任，而常犧牲應有的學習權利，資源的連結與運用也攸關外籍配偶及其家庭增能及學習的影響因素。是以有必要針對外籍配偶的特殊需求，提供有別於其他方式學習的機會。","對照表":[{"law_id":"01765","law_name":"終身學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n\n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n\n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law_content_id":"01765:01765:2002-05-31-制定:4","說明":"一、我國人口比例日益增高且處於文化經濟多重弱勢的外籍配偶，以其特殊處境，更應屬終身學習制度之適用對象而納入本法規範。其基本的學習權迄今尚未有特別法制上的保障，實有疏漏而有加強之必要。\n\n二、增列第四項。\n\n三、我國現行外籍配偶識字教育之政策目標，僅以培養基本語言技能以及提升夫妻溝通和親職教養能力等功能為主，並被矮化為成人基本識字教育或國小補校教育，實有提升之必要。\n\n四、外籍配偶族群背負著傳統婦女的家庭壓力及教養下一代責任，而常犧牲應有的學習權利，資源的連結與運用也攸關外籍配偶及其家庭增能及學習的影響因素。是以有必要針對外籍配偶的特殊需求，提供有別於其他方式學習的機會。","修正":"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n\n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n\n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外籍配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n\n各級主管機關針對第三項之外籍配偶，應考量其特殊性，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並提供具可近性之服務；其課程、教材、師資與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3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