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3070204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議案名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9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21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2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5070200100"}],"提案人":["林德福","羅明才","王廷升","費鴻泰","楊瓊瓔"],"連署人":["鄭汝芬","林明溱","鄭天財 Sra Kacaw","楊麗環","王育敏","江惠貞","吳育昇","林鴻池","陳碧涵","陳淑慧","徐少萍","吳育仁","廖國棟","羅淑蕾","黃昭順","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22"}],"mtime":"2024-01-19T01:52: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5-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3號委員提案第16171號","laws":["08137"],"提案編號":"1043委16171","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羅明才、王廷升、費鴻泰、楊瓊瓔等21人。有鑑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101年7月1日，依組織法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提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37","law_nam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主管機關）\n\n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明":"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二條　（主管機關）\n\n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現行":"第三條　（金融服務業之定義）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n\n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n\n第一項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機構。","說明":"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三條　（金融服務業之定義）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n\n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n\n第一項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機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3070204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