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3人","議案名稱":"「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桐豪","王育敏","江惠貞","林佳龍","陳怡潔","楊玉欣"],"連署人":["陳碧涵","吳宜臻","邱志偉","吳育昇","蔡正元","呂玉玲","蔣乃辛","張嘉郡","林明溱","魏明谷","尤美女","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盧嘉辰","楊應雄","廖正井","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2: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503號委員提案第16177號","laws":["02526"],"提案編號":"1503委16177","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王育敏、江惠貞、林佳龍、陳怡潔、楊玉欣等23人，有鑒於國家心理衛生報告四年一次無法及時反應國民心理健康狀況，另外國家心理衛生報告內容對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流行病統計研究之不足，可能導致政府決策錯失時機。爰此，「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預估，2020年憂鬱症將成為世界三大疾病之一。台灣近年來精神疾患就醫人數逐年增加，而長期使用安眠藥者2009至2012年增加61,000人。國內失業率持續攀升，社會自殺事件時有所聞且有年輕化之趨勢。但衛福部最新關於憂鬱症之調查報告（精神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僅至2009年，與2011年國家心理衛生報告出版時點不一致，以致無法即時提供有效資訊作為憂鬱症相關政策之規劃及執行之基礎，故於本次修法列入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流行病統計等研究項目。\n資料來源：慢性處方安眠藥用藥，中央健康保險署；精神疾病就診人數，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企圖自殺、自殺死亡，衛生福利部。\n二、個人的精神健康受環境影響甚大。在快速變動的社會情況下，若要制定有效的國民精神健康政策，須有完善的統計資料。現行四年一次的國家心理衛生報告，在新報告出版前有三年訊息落差。在資訊不充足的情況下，相關單位難做出正確的決策判斷。爰修正「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家心理衛生報告提頻率提高至少二年一次。","對照表":[{"law_id":"02526","law_name":"精神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n\n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n\n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n\n四、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事項。\n\n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n\n六、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n\n七、全國病人資料之統計事項。\n\n八、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n\n九、其他有關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n\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law_content_id":"02526:02526:2007-06-05-全文修正:6","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增列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流行病統計研究項目於國家心理衛生報告。\n\n三、國家心理衛生報告提前為「至少每兩年」公布一次，更能及時反應全國國民心理衛生狀況，作成有效政策，促進國民心理健康。","修正":"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n\n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n\n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n\n四、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事項。\n\n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n\n六、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n\n七、全國病人資料之統計事項。\n\n八、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n\n九、其他有關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n\n十、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流行病統計研究。\n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二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