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7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2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潘孟安","吳秉叡","許智傑","陳亭妃","邱志偉"],"連署人":["劉櫂豪","何欣純","陳節如","劉建國","葉宜津","鄭麗君","陳唐山","林淑芬","蔡煌瑯","李俊俋","李應元","薛凌","許添財","田秋堇","陳歐珀","周倪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3: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6190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6190","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潘孟安、吳秉叡、許智傑、陳亭妃、邱志偉等22人，有鑑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於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身分常因法律解釋及適用原則不同造成困擾，例如領有專業證照的地政士，二代健保實施後，健保署逕自以通過國家考試的專技人員應以「第一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的身分加入健保」要求其從業人員更改投保身分，惟地政士平時皆靠接案計酬，過去多以「無一定雇主」的身分參加職業工會，依法投保最高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每月保費政府負擔四成，如果以一家三口眷屬計算，每月繳健保費約六千四百六十五元，但投保身分變更後，如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的個人身分（第一類第五目）自行負擔全額保費，平均一個月就增加四千多元的保費支出，而另同屬於國家考試合格之專技人員，除地政士外，亦有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等，薪資落差極大，為兼顧其公平正義，宜有再細分之必要性，故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高等專門技術人員考試區分專技人員投保身分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n\n一、第一類：\n\n(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n\n(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n\n(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n\n(四)雇主或自營業主。\n\n(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n\n二、第二類：\n\n(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n\n(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n\n三、第三類：\n\n(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n\n(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n\n四、第四類：\n\n(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n\n(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n\n(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n\n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n\n六、第六類：\n\n(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n\n(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n\n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12","說明":"有鑑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於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身分常因法律解釋及適用原則不同造成困擾，例如領有專業證照的地政士，二代健保實施後，健保署逕自以通過國家考試的專技人員應以「第一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的身分加入健保」要求其從業人員更改投保身分，惟地政士平時皆靠接案計酬，過去多以「無一定雇主」的身分參加職業工會，依法投保最高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每月保費政府負擔四成，如果以一家三位眷屬計算，每月繳健保費約六千四百六十五元，但現投保身份變更後，如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的個人身分（第一類第五目）自行負擔全額保費，平均一個月就增加四千多元的保費支出，而另同屬於國家考試合格之專技人員，除地政士外，亦有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等，薪資落差極大，為兼顧其公平正義，宜有再細分之必要性，故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高等專門技術人員考試區分專技人員投保身分別。","修正":"第十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n\n一、第一類：\n\n(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n\n(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n\n(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n\n(四)雇主或自營業主。\n\n(五)經高等考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n\n二、第二類：\n\n(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n\n(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n\n三、第三類：\n\n(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n\n(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n\n四、第四類：\n\n(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n\n(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n\n(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n\n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n\n六、第六類：\n\n(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n\n(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n\n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7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