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7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2人","議案名稱":"「醫事檢驗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分別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9人分別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醫事檢驗師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醫事檢驗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醫事檢驗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9人「醫事檢驗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5070200200"}],"提案人":["趙天麟","潘孟安","陳歐珀","許智傑","許添財","林岱樺"],"連署人":["何欣純","陳節如","林淑芬","劉建國","李俊俋","鄭麗君","李應元","葉宜津","吳秉叡","田秋堇","陳亭妃","蔡煌瑯","陳唐山","劉櫂豪","薛凌","周倪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30"}],"mtime":"2024-01-19T01:53: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6189號","laws":["02540"],"提案編號":"1155委16189","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潘孟安、陳歐珀、許智傑、許添財、林岱樺等22人，針對五都縣市合併後，原有之人民團體如醫事檢驗師公會等組織，如無合併意願，主管機關應予以同意維持現狀分立為荷，爰提案修正「醫事檢驗師法第四十九條」使在五都縣市合併前即已成立之醫事檢驗師公會組織，可維持其現狀分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於民國九十九年進行縣市改制直轄市，原臺北縣升格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而原桃園縣也將於民國一○三年升格為直轄市，而陸續也仍有行政區改制的呼聲，顯見我國國土規劃並未進入最終階段。\n二、因縣市合併後，許多職業公、工會受限於法令須整併為同一公、工會，惟公、工會團體成立在先，多數團體都已經營數十年，且擁有自由資產、文化與共識，而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在後，若依現行法斷然強制其合併或解散，有違信賴保護原則。\n三、又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61號，公布醫師法第三十二條修正案，修正通過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爰提案修正「醫事檢驗師法第四十九條」，比照醫師法第三十二條修正案，使縣市合併後，原有分立之人民團體如醫事檢驗師公會等組織，如無合併意願，也可維持現狀分立。","對照表":[{"law_id":"02540","law_name":"醫事檢驗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事檢驗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law_content_id":"02540:02540:2000-01-14-制定:54","說明":"一、我國於民國九十九年進行縣市改制直轄市，原臺北縣升格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而原桃園縣也將於民國一○三年升格為直轄市，而陸續也仍有行政區改制的呼聲，顯見我國國土規劃並未進入最終階段。\n\n二、因縣市合併後，許多職業公、工會受限於法令須整併為同一公、工會，惟公、工會團體成立在先，多數團體都已經營數十年，且擁有自由資產、文化與共識，而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在後，若依現行法斷然強制其合併或解散，有違信賴保護原則。\n\n三、又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61號，公布醫師法第三十二條修正案，修正通過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爰提案修正「醫事檢驗師法第四十九條」，比照醫師法第三十二條修正案，使縣市合併後，原有分立之人民團體如醫事檢驗師公會等組織，如無合併意願，也可維持現狀分立。","修正":"第四十九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n\n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7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