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8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6人、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魏明谷等18人、委員葉津鈴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0人、委員盧秀燕等20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0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3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1000"}],"提案人":["魏明谷","何欣純"],"連署人":["黃偉哲","李俊俋","蘇震清","蕭美琴","陳其邁","吳秉叡","蔡煌瑯","邱議瑩","管碧玲","陳亭妃","劉櫂豪","高志鵬","陳節如","吳宜臻","葉津鈴","周倪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1-1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7"}],"mtime":"2024-01-19T01:53: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1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6192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6192","案由":"本院委員魏明谷、何欣純等18人，鑒於保障女性勞工，政府訂定「流產假」讓流產女性適度休養，惟同樣是女性就業者，女性公務員5個月以上流產，流產假竟有42天，與一般女性勞工所適用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相比多出14天，讓人不禁感嘆「流產命運大不同」。爰此，本席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讓一般女性勞工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加請假天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近年來社會的變遷，女性投入職場的人數已愈來愈多，雖然女性的工作表現並不比男性差，但由於女性生理構造與男性不同，更需擔任起孕育下一代的使命，一般而言，女性的體力負荷確實較男性差，因此適當立法保護女性是有必要的。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n二、政府制定產假之本意，在於保障女性勞工身心健康，婦女在懷孕、生產階段，心理狀況較為脆弱，若不幸導致流產，不僅身心受到重創，以客觀視之對工作也將受到不小之影響。為了保障女性勞工，政府訂定「流產假」讓流產女性可以好好休養，立意良善。\n三、經查，女性公務人員懷孕者，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同樣皆為我國之女性就業者，流產假卻還有一國兩制的情況，非常不公平。\n四、綜上所述，本席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讓一般女性勞工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得增加請假天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n\n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0","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n\n二、政府制定產假之本意，在於保障女性勞工身心健康，婦女在懷孕、生產階段，心理狀況較為脆弱，若不幸導致流產，不僅身心受到重創，以客觀視之對工作也將受到不小之影響。為了保障女性勞工，政府訂定「流產假」讓流產女性可以好好休養，立意良善。\n\n三、經查，女性公務人員懷孕者，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同樣皆為我國之女性就業者，流產假卻還有一國兩制的情況，非常不公平。\n\n四、修正條文之流產假天數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並同步修正流產之期限，以求平等。","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五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十二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十一日；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n\n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