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6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李貴敏","張嘉郡","陳碧涵","羅明才","盧嘉辰","楊瓊瓔","潘維剛","林德福"],"連署人":["賴士葆","吳育仁","王進士","廖正井","林鴻池","謝國樑","鄭天財 Sra Kacaw","林明溱","簡東明","羅淑蕾","陳根德","詹凱臣","徐少萍","吳育昇","李鴻鈞","蔡正元","楊玉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3: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6193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6193","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李貴敏、張嘉郡、陳碧涵、羅明才、盧嘉辰、楊瓊瓔、潘維剛、林德福等26人，鑒於過去一年在實行二代健保、開徵補充保費後，其中的「兼職所得」部分爭議極大。詳細檢視二代健保之收入細項，竟有五、六千萬元的收入是來自於收入不高、卻未達到中低收入戶的兼職者所貢獻。健保對全體國民健康貢獻極大，政府開源以挹注健保虧損部分有其必要性，惟其過程中必須審慎評估其課徵費用部分是否完全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為避免此一制度缺陷對中下階層的民眾造成傷害，對其生活平添不必要之壓力，爰提案增修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之內容，以保障中下階層民眾的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對於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社會救助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而中低收入戶，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前述兩者家庭財產必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n102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新台幣1萬244元；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每人以7萬50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320萬元。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萬5366元，動產限額每人以11萬25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480萬元。\n二、我國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19,047元，每小時為新台幣115元。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2週84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n三、民眾如持有，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n四、工作單位如有給付民眾兼職薪資收入，即有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兼職薪資收入指給付給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繳納之。\n五、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雖有考量到中低收入戶的部分，予以免扣除補充保費，但每人每月工資高於新台幣1萬5366元，卻未達基本工資新臺幣19,047元之民眾，在現今物價飛漲的年代，無奈必須增加兼職以應付生活開銷，其賴以維生之兼職收入，亦遭盤剝。\n六、為體恤辛勤打拼的民眾，本席要求政府修正相關條文，應就每人每月工資高於新台幣1萬5366元，卻未達基本工資新臺幣19,047元之民眾，平時兼職收入，需課徵補充保費之部分，不予以課徵。","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n\n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n\n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n\n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n\n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n\n五、利息所得。\n\n六、租金收入。\n\n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n\n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35","說明":"為保障每月總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卻未達中低收入戶標準之民眾權益，於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新增條文，使薪資不高的民眾兼職收入不會被課徵到補充保費。","修正":"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n\n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n\n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或每月總薪資低於我國法定基本工資者，不在此限。\n\n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n\n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n\n五、利息所得。\n\n六、租金收入。\n\n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n\n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