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2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羅明才","林滄敏","蔣乃辛","呂學樟","黃志雄","潘維剛","邱文彥","李貴敏","徐少萍","陳碧涵","鄭天財 Sra Kacaw","盧嘉辰","黃昭順","林鴻池","陳鎮湘","謝國樑","陳淑慧","江惠貞","王廷升","馬文君","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3: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6194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6194","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2人，鑑於我國加入WTO後，國際經濟環境快速變化，人力資源調配日趨複雜，未來與各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後，本國企業、勞工將面臨更大挑戰，而既有之勞動工時規定過於僵化，顯已不敷實際狀況所需；再者，勞動工時規定雖為保障勞工工作條件，有時卻反成為職場競爭絆腳石，即便勞雇合意加班，囿於勞基法的工時及加班時數限制，不僅使勞工喪失提高收入的機會，更造成企業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困擾。為順應國際經貿情勢，尊重勞工工作意願，增進勞工工作權益，爰刪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之限制規定，即「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經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者，即得不受相關工時、延長工時之要件、程序及時數規定之限制，俾使企業人力資源更有效利用，並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固為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惟自我國加入WTO後，國際經濟環境快速變化，人力資源調配日趨複雜，未來與各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後，本國企業、勞工將面臨更大挑戰，而既有之勞動工時規定過於僵化，顯已不敷實際狀況所需；再者，勞動工時規定雖為保障勞工工作條件，有時卻反成為職場競爭絆腳石，即便勞雇合意加班，宥於勞基法的工時及加班時數限制，不僅使勞工喪失提高收入的機會，更造成企業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困擾。\n二、針對工時規定過於僵化問題，勞基法固於91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工時彈性化修正條款，修正「二週變形工時」、增訂「八週彈性工時」規定、簡化延長工時之要件、程序及時數規定，並放寬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然實施至今，仍迭有企業及勞工反映無法符合其實際需求。\n三、另查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另行以書面約定例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惟企業須屬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公告之行業別，始有該條之適用；事實上，同一產業之不同企業，其營運狀況、人力需求容有不同，實不應一體適用同一工時及加班時數規定。\n四、為使企業人力資源更有效利用，並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刪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之限制規定，即「經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即可不受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五、另為保護在經濟上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工，避免雇主違背勞工自由意志強迫令其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爰增訂「雇主不得施以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之不正方法使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違反者，視所違反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以保障勞工工作權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n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96-12-06-修正:98","說明":"一、依現行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行業別，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惟同一產業之不同企業，其營運狀況、人力需求容有不同，實不應一體適用同一工時及加班時數規定，為使企業人力資源更有效利用，並促進本國勞工就業，增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爰修訂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經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者，得不受相關工時規定之限制。\n\n二、另為保護在經濟上處於相對弱勢地位之勞工，避免雇主違背勞工自由意志強迫令其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爰增訂第三項，規定「雇主不得施以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之不正方法使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違反者，視所違反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以保障勞工工作權益。","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n\n雇主不得施以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之不正方法使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違反者，視所違反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