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2人","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正元","蔣乃辛","蘇清泉","顏寬恒","楊玉欣","林國正","鄭汝芬"],"連署人":["張嘉郡","陳鎮湘","廖正井","陳根德","吳育昇","馬文君","陳怡潔","詹凱臣","魏明谷","羅淑蕾","江惠貞","吳育仁","紀國棟","陳超明","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3: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16195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16195","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蔣乃辛、蘇清泉、顏寬恒、楊玉欣、林國正、鄭汝芬等22人，鑑於政府審查低收入戶資格時，須計算全家人口與直系一親等（父母、子女）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其中對於無經濟效益又處分困難的多人共有土地也列入計算，實在不合理，因大多繼承而來的共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眾多，意見不易整合，要出售、出租或貸款都很困難，若要結束共有關係，需要全部人同意才能協議分割土地，有些土地經過好幾代的繼承，要找到共同持有人，困難度極高，為解決上述問題，幫助真正需要幫助之民眾，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新增「未產生經濟效益且同時有四位以上無血緣關係之人共同持有之土地」，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審查低收入戶資格時，須計算全家人口與直系一親等（父母、子女）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其中對於無經濟效益又處分困難的多人共有土地也列入計算，實在不合理，因大多繼承而來的共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眾多，意見不易整合，要出售、出租或貸款都很困難，若要結束共有關係，需要全部人同意才能協議分割土地，有些土地經過好幾代的繼承，要找到共同持有人，困難度極高。\n二、許多生活困苦之民眾，想藉由申請低收入戶資格時，因遭遇到上述問題，即與多人同時共同擁有一塊土地，且該土地之公告現值，高於低收入戶審查資格之標準，又無法對該土地有所處置，最終無法申請低收入戶資格。\n三、為免政府公帑遭濫用，政府本應訂定低收入戶之審查資格及相關標準，然若生活確實困頓之人，因擁有多人共同持有之土地且無法做任何處置，使其生活無法獲得幫助，又卡在政府將多人共同持有之土地也列入不動產統計，無法申請低收入戶資格，造成前述民眾權益受損，這樣的審查標準實有修正之必要。\n四、綜上所述，為協助生活困頓卻因擁有多人共同持有之土地，而無法申請低收入戶資格之民眾，爰提案增訂「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第八款，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且同時有四位以上無血緣關係之人共同持有之土地」，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二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n\n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n\n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n\n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及林業用地。\n\n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n\n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0-12-10-修正:9","說明":"一、政府審查低收入戶資格時，須計算全家人口與直系一親等（父母、子女）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其中對於無經濟效益又處分困難的多人共有土地也列入計算，實在不合理，因大多繼承而來的共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眾多，意見不易整合，要出售、出租或貸款都很困難，若要結束共有關係，需要全部人同意才能協議分割土地，有些土地經過好幾代的繼承，要找到共同持有人，困難度極高。\n\n二、為協助生活困頓卻因擁有多人共同持有之土地，而無法申請低收入戶資格之民眾，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第八款，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且同時有四位以上無血緣關係之人共同持有之土地」，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修正":"第五條之二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n\n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n\n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n\n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n\n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n\n八、未產生經濟效益且同時有四位以上無血緣關係之人共同持有之土地。\n\n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