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1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委員田秋堇等26人、民進黨黨團、委員李慶華等16人、委員葉津鈴等16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02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926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800"}],"提案人":["江惠貞","蘇清泉","廖國棟"],"連署人":["吳育仁","邱文彥","江啟臣","王育敏","簡東明","陳超明","楊麗環","盧嘉辰","鄭天財 Sra Kacaw","王廷升","徐少萍","楊瓊瓔","李鴻鈞","紀國棟","曾巨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0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09"],"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13"],"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0"}],"mtime":"2024-01-19T01:53: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10-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6197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6197","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蘇清泉、廖國棟等18人，鑑於食品衛生安全之確保應由業者與政府共同維護，為使管理更加周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制訂「三級管理」制度，其中第一級由業者自主管理，明定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予檢驗。然本法之「食品業者」含括由食品製造、販賣乃至配送、貯存等供應鏈中所有業者，範圍廣泛。倘若要求所有食品業者此項檢驗義務，恐將造成業者出現重複檢驗，無端增加各供應鏈中業者成本，無奈最終將轉嫁消費者，亦非消費者之福。再者，供應鏈中業者，除製造人外無人可取得原材料、半成品，送驗有其困難度。食品乃製造人生產，理應由其出廠時，附上檢驗報告，證明產品安全性，對消費者即有保障，其他供應鏈中之業者，向製造人要求檢附檢驗資料，憑此進貨，亦能達到合理可行之管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所稱之「食品業者」所指乃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從食品原料、製造，至後端配送、販賣均包含在內，範圍甚廣。\n二、目前法規雖能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然考量對食品安全影響最大者，乃實際從事食品製造、加工、調配、輸入之業者，為免重複檢驗，浪費社會資源，此項檢驗責任應明訂由能實際影響食品成分之業者負擔。故第二項新增製造、加工、調配、輸入食品業者就所生產販售之產品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應予以檢驗。\n三、雖無須送驗所販賣食品，然負責食品販賣之業者，如各大通路商與大型連鎖商已針對所販售商品收取高額上架費，實不應對上架販售的食品成分內容毫無所悉，待爆發食安事件時則以僅負責販售為由推卸責任。雖不用再重複施行檢驗，但仍須規範販賣食品之業者要求上架產品檢附檢驗報告，以達為所販賣之食品做初步把關之目的，同時負起販售良心商品的責任，否則商人僅以販售商品獲利為目標，對商品品質如何卻無任何責任，犧牲的永遠只是消費者的食安權益。","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n\n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n\n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01-28-修正:10","說明":"一、本法所稱之「食品業者」所指乃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從食品原料、製造，至後端配送、販賣均包含在內，範圍甚廣。\n\n二、目前法規雖能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然考量對食品安全影響最大者，乃實際從事食品製造、加工、調配、輸入之業者，為免重複檢驗，浪費社會資源，此項檢驗責任應明訂由能實際影響食品成分之業者負擔。故第二項新增製造、加工調配、輸入食品業者就所生產販售之產品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應予以檢驗。\n\n三、第三項新增。負責食品販賣之業者，如各大通路商與大型連鎖商已針對所販售商品收取高額上架費，實不應對上架販售的食品成分內容毫無所悉，待爆發食安事件時則以僅負責販售為由推卸責任。雖不用再重複施行檢驗，但仍須規範販賣食品之業者要求上架產品檢附檢驗報告，以達為所販賣之食品做初步把關之目的，同時負起販售良心商品的責任，否則商人僅以販售商品獲利為目標，對商品品質如何卻無任何責任，犧牲的永遠只是消費者的食安權益。\n\n四、因應新增第三項，本項次序遞移。","修正":"第七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n\n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製造、加工、調配、輸入之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n\n販賣之食品業者應要求製造、加工、調配、輸入之食品業者檢附前項檢驗報告，始可陳列、販售。\n第三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