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2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議案名稱":"「住宅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邱議瑩"],"連署人":["黃偉哲","李俊俋","潘孟安","陳其邁","鄭麗君","陳亭妃","陳節如","李應元","林佳龍","葉宜津","高志鵬","賴振昌","葉津鈴","許添財","周倪安","江啟臣","蔡其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24"}],"mtime":"2024-01-19T01:53: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5-06-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16201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16201","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邱議瑩等19人，鑒於協助犬不僅在生活起居上為身心障礙者提供了特殊協助，增加其自由行動及獨立生活的能力，亦可提供身障者心靈上的陪伴。惟目前法律保障之協助犬僅有導盲犬一種，未及於其他類型如導聾犬及肢障輔助犬。爰此，提出「住宅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擴大不同功能性之「協助犬」輔助身心障礙者之範圍，以確保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協助犬時均能獲得法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國際協助犬聯盟（Assistance Dog International）的研究指出，協助犬（Assistance Dog）不僅在生活起居上為身心障礙者提供了特殊協助，增加其自由行動及獨立生活的能力，亦可提供身障者心靈上的陪伴。目前由該聯盟認證的協助犬共有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障輔助犬等三類。\n二、現行住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對於協助其他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的協助犬，例如協助聽覺功能障礙者之「導聾犬」，及協助肢體障礙者之「肢障輔助犬」均未列入其中予以保障。\n三、為了完善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維護，參考日本「障害者基本法」（身心障礙者基本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對協助犬之規範並不限於單一類型，而直接以「補助犬」（協助犬）統稱的立法體例，提案修正住宅法第四十六條，將原「導聾犬」之用詞改為「協助犬」，以擴大身心障礙者使用協助犬在法律上保障之範圍。","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n\n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n\n二、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n\n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1-12-13-制定:52","說明":"一、根據國際協助犬聯盟研究指出，協助犬不僅在生活起居上為身心障礙者提供了特殊協助，增加其自由行動及獨立生活的能力，亦可提供身障者心靈上的陪伴。惟目前本法對於身心障礙者使用協助犬之保障僅限於導盲犬。\n\n二、為擴大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不同類別之協助犬均能獲得本法保障，參考日本「障害者基本法」（身心障礙者基本法）對協助犬之規範並不限於單一類型，而直接以「補助犬」（協助犬）統稱的立法體例，將原「導盲犬」擴大範圍為「協助犬」，並配合修正「視覺功能障礙者」為「身心障礙者」。","修正":"第四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n\n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n\n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協助犬。\n\n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