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2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蔡其昌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及委員江惠貞等21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17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002070200700"}],"提案人":["劉建國","邱志偉","楊曜","蔡其昌","陳亭妃"],"連署人":["邱議瑩","許添財","姚文智","吳宜臻","鄭麗君","何欣純","李俊俋","薛凌","吳秉叡","尤美女","陳節如","葉津鈴","管碧玲","李應元","蘇震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17"]}],"mtime":"2024-01-19T01:54: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5-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6207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6207","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邱志偉、楊曜、蔡其昌、陳亭妃等20人，鑒於目前國民年金法生育僅給付一個月，但公務員保險、農民保險生育給付為二個月，另勞工保險目前已提出修法，生育給付將提升至二個月。基此，國民年金法生育給付亦應同等對待，不應予以差別待遇，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生育給付（補助）由現行的一個月提升至二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有效鼓勵國民生育各國政府莫不提供各種誘因，包括：就學補助、公費托育以及留職停薪等，而生育給付通常為第一項可以讓新生兒家庭受惠的措施。然我國目前生育給付存在不公平制度，人民竟因職業別而有不同程度的生育補助。\n二、現行公教人員保險中，並無生育給付項目。軍公教人員或其配偶生育時，是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請領2個月薪俸的生育補助費。且公務員及各級公立學校教師，生育可獲得政府編列、全額由全民納稅款支應的生育補助。然查，現行國民年金法則僅有一個月投保金額的生育給付。為消除不公平現象，應將國民年金生育給付昇升至兩個月。","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41","說明":"我國目前生育給付存在不公平制度，人民竟因職業別而有不同程度的生育補助。在軍公教勞，生育可獲得政府編列、全額由全民納稅款支應的生育給付，金額為兩個月，國民年金法則僅有一個月的生育給付。為求社會公平正義，故國民年金法亦應一併修正。","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2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