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2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議案名稱":"「多氯聯苯受害者救濟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多氯聯苯中毒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草案」、委員魏明谷等24人擬具「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多氯聯苯受害者救濟法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1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多氯聯苯中毒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草案」案。","billNo":"103052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4人「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06070200100"}],"提案人":["劉建國","邱志偉","楊曜","何欣純","陳亭妃"],"連署人":["邱議瑩","蔡其昌","許添財","姚文智","吳宜臻","鄭麗君","李俊俋","薛凌","尤美女","陳節如","吳秉叡","葉津鈴","管碧玲","李應元","蘇震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9"]}],"mtime":"2024-01-19T01:54: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5-0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16208號","laws":["02596"],"提案編號":"647委16208","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邱志偉、楊曜、何欣純、陳亭妃等20人，鑒於1979年於台中、彰化地區發生的米糠油（多氯聯苯）中毒事件，迄今雖已逾35年，惟政府對多氯聯苯受害者缺乏醫療照護、漠視第二代多氯聯苯受害者健康狀況，以及對現行油症卡之申請及使用宣導不足等問題，均消極以對，任多氯聯苯受害者自生自滅，政府顯有嚴重失職！基此，為保障多氯聯苯受害者之就醫權及隱私權，並使多氯聯苯受害者獲得法律救濟、合理撫慰、生活照護以及社會適應等需求，實有制定專法保障多氯聯苯受害者之必要，爰擬具「多氯聯苯受害者救濟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事件因廠商提煉米糠油在脫臭過程，以毒性極強的多氯聯苯（PCB）為熱媒劑，其加熱管線因熱脹冷縮而產生裂縫，致多氯聯苯及其熱變性物由管線中滲漏出來而污染米糠油，發生多氯聯苯中毒（油症）事件。\n二、據研究結果顯示，多氯聯苯中毒除於早期在外觀上有明顯氯痤瘡、色素沈澱、眼瞼腺分泌過多，後續也可能造成肝臟、免疫與神經系統損害等問題，並將毒害垂直傳染給後代，產下所謂的「黑寶寶」。因多氯聯苯中毒者，與一般食物中毒者不同，其無法隨著時間和代謝排出體外，受害者被要求需定期接受抽血檢驗；且許多疾病往往會延遲至中毒後二、三十年才會發病，在距離事件爆發三十五年後的「現在」，正是受害者最需要政府提供完整的醫療照護、諮商和追蹤服務的時候。\n三、本起事件因食用米糠油油品而受害的人數多達2,025人，是台灣有史以來受害人數最多的一起食品公害事件，受害人包括當時提供盲生免費教育的寄宿學校──惠明學校師生兩百多人，因三餐幾乎都由校方供應，故成為多氯聯苯污染事件的最大受害團體。由於米糠油屬低價油品，食用者多屬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民眾，加以逾三十年來被刻意遺忘與嚴重被污名化的結果，導致他們至今依舊噤聲不語，有如人間蒸發。對多氯聯苯受害者而言，蒙受到的傷害終身難以抹滅，其所受到的誤解、偏見與歧視，讓受害者承載無數的責難與排斥。\n四、儘管製油廠商被判以民刑事懲罰，相關政府官員亦受懲處；惟政府對多氯聯苯受害者醫療照護的缺乏、漠視第二代受害者的健康狀況，及現行油症卡申請、使用的宣導不足等問題，均消極對待，任受害者自生自滅，政府顯有嚴重失職！為保障受害者就醫及隱私權利並使受害者獲得合理撫慰、生活照護及社會適應等，更有制定專法保障多氯聯苯受害者的必要。","對照表":[{"law_id":"02596","law_name":"多氯聯苯受害者救濟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多氯聯苯受害者救濟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制定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使多氯聯苯受害者獲得妥善醫療照護及相關救濟補償，保障其健康權益，特制定本法。"},{"說明":"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多氯聯苯受害者之定義及分類。\n\n二、有關第一代受害者，係指六十八年期間，發生多氯聯苯污染米糠油事件，直接食用到污染油者。又，考量多氯聯苯可通過胎盤，直接影響胎兒，尤其是當年度女性患者若有懷孕情形，對於胎兒健康影響更甚，故生母為中央主管機關列冊之第一代受害者，其子女以出生日期區分，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者亦列為第一代受害者；七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列為第二代受害者。","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多氯聯苯受害者（以下簡稱受害者），指中華民國六十八年期間，因多氯聯苯米糠油事件而造成之受害者。\n\n前項中毒者分類如下：\n\n一、第一代受害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n\n(一)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生，已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者。\n\n(二)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其生母為中央主管機關列冊之第一代受害者。\n\n二、第二代受害者指七十年一月一日後出生，且其生母為第一代受害者。"},{"說明":"一、疑似多氯聯苯受害者，申請為第一代受害者需檢具之資料。\n\n二、有關擬申請為第一代受害者，須檢具相關資料，以證明六十八年期間，發生多氯聯苯污染米糠油事件時，確實食用到或暴露污染油。另參酌日本油症患者之診斷基準，納入血液中多氯聯苯（PCBs）或多氯呋喃（PCDF）濃度異常值。\n\n三、有關申請者血液中多氯聯苯（PCBs）或多氯呋喃（PCDF）濃度異常值，中央主管機關後續將訂定異常值之基準。","增訂":"第四條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疑似多氯聯苯受害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視為第一代受害者。\n\n前項疑似受害者，得檢具下列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n\n一、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n\n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驗機構之血液多氯聯苯（PCBs）或多氯呋喃（PCDF）濃度異常報告。\n\n前項第二款報告之多氯聯苯及多氯呋喃血液濃度異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將有限補助經費確實用於多氯聯苯受害者，故須經審查為第一代受害者，始得申請血液檢驗費用補助。","增訂":"第五條　依前條審查通過者，得檢具檢驗報告之費用收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多氯聯苯受害者之健康照護服務內容。","增訂":"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受害者下列健康照護服務：\n\n一、補助第一代及第二代受害者定期健康檢查費用。\n\n二、補助第一代及第二代受害者全民健康保險之門診、急診部分負擔醫療費用。\n\n三、補助第一代受害者之全民健康保險之住院部分負擔醫療費用。\n\n四、協調醫療院所設置受害者特別門診。"},{"說明":"有關補助基準及多氯聯苯受害者健康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增訂":"第七條　前兩條補助基準及健康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之多氯聯苯受害者照護服務。\n\n為持續探究油症相關醫學知識，並提供醫事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之相關資訊及主管機關公害政策擬定規劃。","增訂":"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受害者定期訪視並提供保健資訊、醫療轉介、諮商及追蹤服務，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並於兩個月內送立法院備查。"},{"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多氯聯苯中毒者健康調查研究，以提升多氯聯苯中毒者之健康照護。\n\n受害者權利救濟與醫療照護工作涉及各部門之政策措施，為強化政府部門間推動受害者救濟合作機制。","增訂":"第九條　為增進對受害者之健康照護，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受害者及其後代之流行病學調查、多氯聯苯於環境中流佈之狀況調查及其危害評估與預防工作。\n\n依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受害者、專家學者、民間機構，參與推動受害者權利救濟與健康照護相關事宜。"},{"說明":"受害者於社會生活中，因他人不了解中毒受害事件，而有異樣眼光及歧視，爰參酌我國相關反歧視與隱私保障之立法，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傳染病防治法、精神衛生法等，明文保障受害者免於歧視之權利、隱私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增訂":"第十條　受害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就業、居住、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說明":"多氯聯苯中毒事件發生迄今，受害者長期受到體內毒物之傷害，卻未能給予適時、適當之照護，讓受害者承擔身體之毒害，政府顯有嚴重失職，不得因該油症受害者於本法制訂前死亡，即免除政府相關責任，爰訂定本條，要求政府需提供油症受害者遺屬撫慰金。\n\n明定撫慰金免繳所得稅。","增訂":"第十一條　受害者於本法施行前死亡者，如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屬，發給其遺屬新臺幣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n\n依前項規定，於撫慰金發給通知送達領取之翌日起逾兩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n\n依本法所領之撫慰金免繳所得稅。"},{"說明":"為保障受害者於相關權益受有損害時之訴訟權益。","增訂":"第十二條　受害者之合法權益受他人侵害，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n\n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受害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說明":"經費來源，作為編列經費之依據。","增訂":"第十三條　本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說明":"為保障受害者免於受到歧視，明定侵害受害者合法權益之罰則。","增訂":"第十四條　相關人員如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說明":"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2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