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2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委員田秋堇等26人、民進黨黨團、委員李慶華等16人、委員葉津鈴等16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02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926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800"}],"提案人":["劉建國","楊曜","陳亭妃"],"連署人":["邱志偉","邱議瑩","蔡其昌","許添財","姚文智","吳宜臻","鄭麗君","何欣純","陳節如","李俊俋","李應元","葉津鈴","管碧玲","吳秉叡","薛凌","尤美女","蘇震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0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09"],"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13"],"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0"}],"mtime":"2024-01-19T01:54: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10-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6209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6209","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楊曜、陳亭妃等20人，有鑒於衛生福利部、農委會、經濟部及外交部於今（103）年1月17日共同宣布，開放加拿大帶骨牛肉進口，並於舊曆年後2月10日預告修正「美國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再於2月27日正式公告。自此加拿大牛肉與美國牛肉可同條件進口至我國，然衛生福利部100年11月「加拿大進口牛肉風險評估」中卻指出「和美國進口帶骨牛肉與相關產品風險評估結果比較，發現食用加拿大帶骨牛肉與相關產品的風險相對比較高」，故為有效控管風險，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邀集獸醫、畜牧領域專家，共同赴美國、加拿大實地查核之境外查廠報告便顯得相當重要，爰此，特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規範查廠報告應送立法院備查等內容，俾有效監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衛生福利部派團前往國外查廠、考察，是為評估恢復進口牛肉之正常程序，而其查核重點包括生產國官方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官方及與地方政府間之權責分工、國家檢測實驗室、飼料禁令管制措施、屠宰廠的部分則是包括30月齡（含）以上牛齡之鑑定、牛隻屠體分齡區隔、特定風險物質（SRM）之去除、工廠執行官方相關衛生法規品管情形等內容。\n二、而為有效控管風險，該查廠報告便成為重要之官方報告，因此，基於監督制衡原則，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增列查廠報告應於規定時限送國會備查等內容。","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控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得於其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n\n前項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派員至境外，查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3-05-31-全文修正:41","說明":"為有效控管風險，官方之查廠報告成為重要之文件，基於監督制衡原則，查廠報告應於規定時限內送國會備查，以收監督之效。","修正":"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控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得於其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n\n前項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派員至境外，查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n\n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倘涉及重大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者，查廠報告應於回國後二個月內送立法院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2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