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327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邱志偉","楊曜"],"連署人":["邱議瑩","姚文智","何欣純","葉津鈴","尤美女","陳亭妃","蔡其昌","吳宜臻","許添財","鄭麗君","李俊俋","李應元","蘇震清","陳節如","吳秉叡","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7"}],"mtime":"2024-01-19T01:54: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6210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6210","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邱志偉、楊曜等19人，鑒於勞動部已於103年1月1日全面取消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彈性工時之認定，同時國內醫勞盟、醫改團體及勞工團體等要求儘速將所有醫事人員、醫師納入勞基法之規範。鑑於醫師工作之高度專業及不可替代性，且考量醫療服務之實際需求及特殊性，有關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議題，業已提出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在醫師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前，為保障住院醫師勞動權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醫師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及職業災害補償等另訂辦法規範。惟為利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督導醫院確實執行，參酌勞動基準法相關罰則規定，爰提出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n\n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n\n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n\n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者。\n\n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者。","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1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新增第三項內容。\n\n二、配合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規定，對於醫療機構未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醫師工時等規定，或對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卻未辦理等情事，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等罰則加以規定，以利適用及管理。","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n\n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n\n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n\n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者。\n\n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者。\n\n醫院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2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