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0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31070300300"}],"提案人":["薛凌"],"連署人":["田秋堇","蔡煌瑯","李昆澤","楊曜","羅明才","吳宜臻","許添財","吳秉叡","何欣純","蘇震清","蕭美琴","李俊俋","趙天麟","張嘉郡","魏明谷","林岱樺","李應元","李鴻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1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31"]}],"mtime":"2024-01-19T01:54: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6214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2委16214","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鑒於內政部警政署資料顯示，汽機車車禍事故頻繁且年年遽增。另外，自開放重型機車上路開始，常有集結於公路競速之社會現象，提高肇事風險、成為公共安全的隱憂。然目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並無強調保險費率從人因素的重要性，爰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保險費率從人因素之權衡以及明定保險費率應考量肇事紀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交通肇事比例增：車輛肇事率年年增加。95年時，平均每一萬輛汽機車約有80件肇事紀錄。然而，101年，平均每一萬輛車就有107件肇事紀錄，肇事率增長33.7%。可見，應加強對肇事因子的權重。\n二、A2類（非造成死亡）遽增：95-101年期間，因車禍肇事死亡件數減少34%，約增1035件，但101年仍有1964件死亡車禍，並造成2040人死亡，且事故傷害仍為歷年十大死因之一。此外，雖死亡人數、件數下降，但A2類（非死亡類）肇事件數卻大幅上升，增幅達50%，約增79657件。可見汽機車肇事仍是公共安全的重大隱憂。\n三、故建議從車因素為原則，從人因素為特例：雖然法條明定費率訂定應兼採從車、從人因素，但經查證實務上仍以從車因素為主。考量實務管理方便，建議改為以從車因素為原則，從人因素為特例。\n四、特例部分應考量肇事紀錄：基於上述車禍肇事現象主要來自人為而非車輛設計不良，故建議特例部分，強化費率訂定應考量個人肇事紀錄，即從人因素，高肇事紀錄、高風險者應負擔較高費率。","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n\n前項費率擬訂工作，得委託適當專業機構辦理。\n\n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n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n\n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52","說明":"一、鑒於汽機車肇事次數與日俱增。雖近五年車禍死亡人數（A1類）下降三成，但受傷人數（A2類）增幅卻達五成。為強化強制保險費率應考輛個人肇事紀錄，爰擬具法條修正草案，將從人因素適用條件及肇事紀錄。\n\n二、雖法條明定兼採從車及從人因素。但經查，目前管理實務上以從車因素為原則，從人因素為特例。爰提法條修正，以貼近管理事實。","修正":"第四十五條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n\n前項費率擬訂工作，得委託適當專業機構辦理。\n\n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且費率應從人考量個人肇事紀錄並依肇事次數累進。\n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n\n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0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