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0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議案名稱":"「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5/LCEWA01_08050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5/LCEWA01_08050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應元"],"連署人":["賴振昌","陳節如","蘇震清","許智傑","劉建國","陳明文","林岱樺","邱志偉","葉津鈴","陳唐山","李俊俋","黃偉哲","田秋堇","姚文智","許添財"],"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mtime":"2024-01-19T01:56: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1","last_time":"2014-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5","會期":5,"字號":"院總第1374號委員提案第16215號","laws":["01880"],"提案編號":"1374委16215","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鑒於兩岸之間的各種協議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簽署過程若無適當規範與監督，極易引爆政治衝突與社會動盪。為建立標準化與透明化的簽署與批准程序，特擬具「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建立標準化與透明化的簽署與批准程序：\n鑒於兩岸協議之內容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簽署過程若無適當規範與監督，極易引爆政治衝突與社會動盪。因此，本法案擬為協議的研擬、簽署與批准過程，建立標準化與透明化的程序。規定簽署前應先徵詢國會意見，並召開聽證會，回覆民眾的問題，以廣納民意，避免黑箱決策之譏。\n二、明訂國會在締約前後之監督角色：\n雖然現行規定兩岸協議簽署後，必須送立法院審查或備查，但若等到行政院將條約案送到立法院後，立法委員才知道其內容的話，可能會發生立法委員不同意，而陷入僵局。因此本草案規定行政部門在研擬相關協議草案前，應先就談判之總方針及原則，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協商。另規定簽署協議前，若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向立法院作專案報告，以建立國會的事前監督機制。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對方。\n三、建立影響評估與損害補救機制：\n近來國際間各種經貿條約或自由貿易協定方興未艾，其內容對民眾之影響更甚於過去的傳統條約。因此本草案參考韓國通商條約締結程序暨執行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部門在研擬協議草案內容過程中，必須先針對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經濟衝擊、國家財政與相關產業等所產生之影響進行評估。並針對受衝擊產業或個人，提出具體輔導或補救計畫。\n相關協議生效後，應定期檢討成效與對利害關係者的衝擊評估。若可能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難以恢復的危害時，應研擬修訂相關協定，以保障國內經濟與相關國人之權益，以建立事後監督機制。\n四、本草案之要點如下：\n1.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第一條）\n2.明定本法涵蓋之範圍。（第二條）\n3.事先諮詢國會，以減少後續爭端。（第三條）\n4.要求召開聽證會，廣納民意，避免黑箱作業。（第四條）\n5.落實資訊公開，相關機關有為民釋疑、資訊公開之義務。（第五條）\n6.進行各種影響評估，以作為相關配套措施之依據。（第六條）\n7.針對受衝擊民眾提出補救計畫，以維持社會穩定。（第七條）\n8.簽署前先向立法院報告，以利後續順利議決通過。（第八條）\n9.協議簽署後的議決與監督程序。（第九條）\n10.未被立法院批准之協議之處理方式。（第十條）\n11.協議之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之程序。（第十一條）\n12.定期檢討締約後之影響，並作為後續修訂的依據。（第十二條）\n13.草擬、協商、談判及簽署協議之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第十三條）\n14.規定本法生效日期。（第十四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0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