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0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名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蕭美琴","高志鵬","李俊俋","鄭麗君","蘇震清","楊曜","田秋堇","邱議瑩","段宜康","魏明谷","陳歐珀","趙天麟","柯建銘","李昆澤","葉宜津","黃偉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4: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429號委員提案第16219號","laws":["02074"],"提案編號":"1429委16219","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有鑑於政府現行對於強制投保責任險的執行力不足，致使少數不肖業者投保責任險額度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甚至造假，導致保障國人之生命權與財產權有限。按交通部2008年至2013年之交通事故統計，營業大客車死亡人數達204人、肇事件數為175件；營業大貨車死亡人數達796人、肇事件數為762件；營業小客車死亡人數達160人、肇事件數為152件。是以，為保障國人生命、身體、財產權益、減少運輸服務危害之疑慮，以及健全整體大眾運輸系統，爰此，修正「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七條條文」，明文訂定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交通部2008年至2013年之交通事故統計，營業大客車死亡人數達204人、肇事件數為175件；營業大貨車死亡人數達796人、肇事件數為762件；營業小客車死亡人數達160人、肇事件數為152件。針對大眾運輸服務之肇事率與死亡率居高不下，致使許多受害人詢問能否處理後續理賠？惟部分運輸業者雖表示有投保產品責任險1,000萬元或不等，但是民眾懷疑該責任險是否「虛晃一招」，沒有實際投保，而就算有投保1,000萬元，也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n二、政府對於廠商強制投保責任險的執行力不足，致使少數不肖業者投保責任險額度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甚至造假，導致保障消費者之生命權與財產權有限，加上，產險公會亦曾表示，我國責任險制度有很大補強空間。是以，為保障國人生命、身體、財產權益、減少運輸服務危害之疑慮，以及健全整體大眾運輸系統，明文訂定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對照表":[{"law_id":"02074","law_name":"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定期評鑑）\n\n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其評鑑對象、方式、項目與標準、成績評定、成果運用、公告程序及獎勵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修訂本條文。\n\n二、按交通部2008年至2013年之交通事故統計，營業大客車死亡人數達204人、肇事件數為175件；營業大貨車死亡人數達796人、肇事件數為762件；營業小客車死亡人數達160人、肇事件數為152件。針對大眾運輸服務之肇事率與死亡率居高不下，致使許多受害人詢問能否處理後續理賠？惟部分運輸業者雖表示有投保產品責任險1,000萬元或不等，但是民眾懷疑該責任險是否「虛晃一招」，沒有實際投保，而就算有投保1,000萬元，也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n\n三、政府對於廠商強制投保責任險的執行力不足，致使少數不肖業者投保責任險額度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甚至造假，導致保障消費者之生命權與財產權有限，加上，產險公會亦曾表示，我國責任險制度有很大補強空間。是以，為保障國人生命、身體、財產權益、減少運輸服務危害之疑慮，以及健全整體大眾運輸系統，明文訂定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修正":"第七條　（投保責任保險、標示保險金額、定期評鑑）\n\n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以及定期辦理評鑑；其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與契約內容、方式、評鑑對象、項目與標準、成績評定、成果運用、公告程序及獎勵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0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