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委員田秋堇等26人、民進黨黨團、委員李慶華等16人、委員葉津鈴等16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鄭汝芬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02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926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2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6070200800"}],"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楊曜","陳歐珀","蘇震清","李昆澤","黃偉哲","高志鵬","田秋堇","李俊俋","趙天麟","柯建銘","段宜康","葉宜津","邱議瑩","蕭美琴","鄭麗君","魏明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0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09"],"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13"],"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0"}],"mtime":"2024-01-19T01:54: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10-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6221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6221","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有鑑於政府對於廠商強制投保責任險的執行力不足，致使少數不肖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額度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甚至造假，導致保障消費者之生命權有限，民眾「食的安全」顯然不受保障。加上，近年來消費者權益意識抬頭，為保障其權益、降低食品危害人體之疑慮，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明文訂定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日前大統公司油品造假，許多消費者紛紛退貨求償，詢問能否據以求償？惟該公司產品雖表示有投保產品責任險1,000萬元，但是產險業者同業皆稱不知大統是由哪家承保，懷疑可能連該公司產品責任險也是產品責任險「虛晃一招」，沒有實際投保，而且就算有投保1,000萬元，也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n二、顯見，政府對於廠商強制投保責任險的執行力不足，致使少數不肖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額度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甚至造假，導致保障消費者之生命權有限，民眾「食的安全」顯然不受保障，加上，產險公會亦曾表示，我國產品責任險制度有很大補強空間。又，近年來消費者權益意識抬頭，為保障其權益、降低食品危害之疑慮，以及健全整體食品安全環境，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產品責任保險相關規定）\n\n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n\n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修訂本條文第二項。\n\n二、針對日前大統公司油品造假，許多消費者紛紛退貨求償，詢問能否據以求償？惟該公司產品雖表示有投保產品責任險1,000萬元，但是產險業者同業皆稱不知大統是由哪家承保，懷疑可能連該公司產品責任險也是產品責任險「虛晃一招」，沒有實際投保，而就算有投保1,000萬元，也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n\n三、顯見，政府對於廠商強制投保責任險的執行力不足，致使少數不肖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額度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甚至造假，導致保障消費者之生命權有限，民眾「食的安全」顯然不受保障，加上，產險公會亦曾表示，我國產品責任險制度有很大補強空間。又，近年來消費者權益意識抬頭，為保障其權益、降低食品危害之疑慮，以及健全整體食品安全環境，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修正":"第十三條　（產品責任保險相關規定）\n\n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n\n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