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03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名稱":"「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黃偉哲","高志鵬","李俊俋","段宜康","蕭美琴","魏明谷","楊曜","田秋堇","趙天麟","柯建銘","邱議瑩","鄭麗君","陳歐珀","葉宜津","李昆澤","蘇震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4: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336號委員提案第16223號","laws":["01236"],"提案編號":"336委16223","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鑒於我國消防人員工作時間長、危險程度高並有高折損率，然其危險職務加給長久以來卻未能有所調整，爰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消防人員危險職務加給一級之支給數額應與警察人員警勤加給一級相同，以保障我國消防人員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消防外勤人員執行勤務之時間長，工作危險性高，申報加班時數有其上限且危險職務加給亦相當有限。然而消防外勤人員折損率高，至民國98年止，消防人員每萬人死亡率為21.05人，較之警察人員之每萬人死亡率3.33為高，顯見消防人員權益保障實有討論空間。\n二、針對我國消防人員之危險職務加給，其直接處理外勤消防事務之一級加給長久以來僅維持新台幣8,435元，而職務性質相近之警察人員其警勤加給一級本亦為新台幣8,435元，卻早已於民國93年依照原加給額度增加60%，調整為新台幣13,496元。由於工作危險度更高之消防外勤人員仍未見調整，致使引發消防人員要求保障其權益之主張。\n三、內政部防消署亦曾於民國96年函報行政院調增外勤消防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至終仍舊未能有所調整，為健全我國消防人員任用體制，爰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訂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相關消防人員遴用與管理規範，明訂消防人員之一級危險職務加給，其數額應與警察人員一級警勤加給相同，以保障我國消防人員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236","law_name":"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n\n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4","說明":"一、修訂本條第一項，並新增本條第三項。\n\n二、第一項「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修正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並酌作文字修正。\n\n三、鑑於職務性質與消防人員相近之警察人員其警勤加給一級已於民國93年依照原加給額度增加60%，調整為新臺幣13,496元。然而，原本危險加給一級數額相同、工作危險度更高之消防外勤人員仍未見調整，爰增訂本條內容，明訂消防人員之一級危險職務加給，其數額應與警察人員一級警勤加給相同，以保障消防人員之權益。","修正":"第十四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人事事項，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n\n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n\n消防人員之一級危險職務加給，其支給數額應與警察人員一級警勤加給相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0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