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03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黃偉哲","高志鵬","李俊俋","段宜康","蕭美琴","陳歐珀","田秋堇","趙天麟","柯建銘","邱議瑩","李昆澤","葉宜津","楊曜","魏明谷","鄭麗君","蘇震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4: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221號委員提案第16224號","laws":["04630"],"提案編號":"1221委16224","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鑒於我國政府為提高國人海洋基本知能素養，於各級學校推廣游泳運動以提升學生游泳能力，然各級學校廣設游泳池之餘，相關安全維護人員之設置卻未有具體規劃，爰提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級學校游泳池救生員納入教育人員任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WHO（世界衛生組織）2004年的統計報告顯示，台灣每10萬人就有1.8人死於溺斃，澳洲僅有0.5人，而日本則是0.6人，台灣名列所有國家中倒數第2。以每人擁有的游泳池數觀之，日本平均每10萬名學生擁有188座泳池，英國與法國也有超過40座，台灣學生每10萬人平均只有9.6座，顯示海島型國家的台灣比之其他國家，人民享有的資源仍有不足之處。\n二、教育部為提升學生游泳能力，於民國99年推動「泳起來計畫」，以12年為期分階段長期規劃學生游泳教學，第一階段預定編列經費39億元。然而至民國99年2月止，我國各級學校只有455座游泳池，僅佔總校數4,033校的11%，普及數偏低，更有十五個縣市低於10%，顯現於各級學校設立游泳池為推廣游泳運動之首要之務。\n三、在人員培訓方面，「泳起來計畫」每年預計調訓1,000名學校老師或教官，每年新增2,000名救生員，每年培訓50位泳池經營者，補助偏遠、低收入、原住民與離島學生學習游泳，將學生學習游泳合格率從目前的42%，提升到55%。\n四、然而，目前關於各級學校游泳池之管理，乃準用「游泳池管理規範」，當中僅規範依據游泳池總面積配置足額之救生員。然而，在游泳池救生員的聘用及經費部分則未予以規範，教育部亦於補助要點中明訂救生員薪資補助期間最高以五年為限，並優先補助偏遠地區，現行作法除未能保障長久推動外，亦導致部分學校須於業務費編列聘用游泳池救生員之費用，排擠其他教育事務經費與運作；尤有甚者，學校因未能聘任游泳池救生員而導致學生無法利用游泳池上課，將導致整體政策推動受到影響。為能完整推動此政策，宜將各級學校游泳池救生員納入教育人員適用，俾使學校能無後顧之憂來落實此計畫。\n五、綜上所述，鑑於推廣學生學習游泳乃政府重要政策，爰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草案，將游泳池救生員納入教育人員任用，其聘任資格、程序與聘期，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以求能徹底落實推廣游泳政策，並強化我國學生游泳能力。","對照表":[{"law_id":"04630","law_nam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之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4630:04630:2003-12-04-修正:26","說明":"一、現行各級學校游泳池之管理，乃準用「游泳池管理規範」，然而游泳池救生員的聘用及經費部分則未予以規範。教育部針對游泳池救生員薪資教育部亦僅訂五年補助期限，致使部分學校須於業務費編列聘用游泳池救生員之費用，排擠其他教育事務經費。\n\n二、為求提高我國學生之游泳能力並落實學習安全維護，爰於本條文將各級學校游泳池教練納入教育人員任用，以利政策推動。","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游泳池救生員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03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