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03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暨委員高志鵬等17人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0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21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3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3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8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600"}],"提案人":["王育敏","李貴敏"],"連署人":["徐少萍","江惠貞","吳育仁","鄭汝芬","蘇清泉","盧秀燕","蔡正元","陳碧涵","邱文彥","詹凱臣","張嘉郡","蔣乃辛","陳淑慧","曾巨威","顏寬恒","羅明才","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1"]}],"mtime":"2024-01-19T01:55: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6228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6228","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李貴敏等21人，有鑑於販賣私菸為走私菸品之共犯結構，強化菸品販賣業者之管理，有助於查緝以少量進口菸品掩護大量走私之非法行為。另查現今青少年取得菸品之管道，如無營業登記之雜貨店、檳榔攤、流動攤販等，不僅近便性高，亦為私菸流通之途徑，嚴重戕害青少年與成人健康。爰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菸品販賣改採登記制，並對違規者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同一行為人若再被查獲，除罰鍰外，查獲時所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菸，予以沒入處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販賣私菸乃走私菸品之共犯結構之一，強化菸品販賣業者之管理，有助於查緝以少量進口菸品掩護大量走私之非法行為。而走私菸品之流通管道，包括無營業登記之雜貨店、檳榔攤、流動攤販等，因隱蔽性高，不易查緝，實有加強管理之必要。\n二、另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指出，民國98至101年間，國中男生吸菸率為10.5%，高中職男生吸菸率達19.7%，國中、高中職女生吸菸率分別有3.9%和8.3%，顯示國內青少年吸菸問題仍有待改善。惟青少年取得菸品管道眾多，來源不乏私菸，致使青少年吸菸率不易下降，對其健康造成負面影響。\n三、爰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將菸販賣業者改採登記制，以利管理，並審酌現況及實際運作，刪除現行對菸酒販賣業者之消極資格限制規定，明定菸販賣業者以辦妥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者為限，並限於其登記之營業場所販賣菸品；另配合第二十五條之修正，刪除現行第五十三條規定。並新增第五十七條之一，增訂罰則，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販賣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犯者，除罰鍰外，查獲時所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菸，予以沒入處分。該登記制及罰則規定之施行日期，新增於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由行政院定之。","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菸酒販賣業者：\n\n一、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n\n二、負責人曾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經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或違反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9-05-26-修正:27","說明":"一、鑑於販賣私菸為走私菸品之共犯結構，強化菸品販賣業者之管理，有助於查緝以少量進口菸品掩護大量走私之非法行為，爰將菸販賣業者改採登記制，俾加強管理。\n\n二、現今青少年取得菸品之管道，如無營業登記之雜貨店、檳榔攤、流動攤販等，不僅近便性高，亦為私菸流通之途徑，嚴重戕害青少年與成人健康。\n\n三、考量目前國內菸販賣業者家數眾多，若均須於現行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外，另行向地方菸酒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恐增加業者及地方政府之負擔及相關管理成本。爰審酌現況及實際運作，明定菸販賣業者以辦妥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者為限，並限於其登記之營業場所販賣菸品。另刪除現行對菸酒販賣業者之消極資格限制規定，以免與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規定有所扞格。","修正":"第二十五條　菸販賣業者以辦妥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者為限，並限於其登記之營業場所販賣。"},{"現行":"第五十三條　酒販賣業者之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更換負責人：\n\n一、有第二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n\n二、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經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n\n違反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者，主管機關除命其限期更換負責人外，並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3-12-16-全文修正:6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因第二十五條修正刪除對菸酒販賣業者之消極資格限制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文。","修正":"第五十三條　（刪除）"},{"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第二十五條之修正，增訂罰則。規定違反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者處以罰鍰，係為促使違規者於受罰後儘速依規定辦理登記。爰對於同一行為人再度查獲有未辦登記販賣菸品之情形，除處罰鍰外，為有效發揮處罰效果，遏阻白牌菸流通，規定查獲時所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菸，不問屬何人所有，並沒入之。","修正":"第五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販賣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除處罰鍰外，查獲時所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菸，不問屬何人所有，並沒入之。"},{"現行":"第六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9-05-26-修正:71","說明":"增訂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資配合。","修正":"第六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03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