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0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4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簡東明等24人擬具「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41120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40921070100100"}],"提案人":["簡東明","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連署人":["楊瓊瓔","賴士葆","呂玉玲","吳育仁","楊玉欣","盧秀燕","李鴻鈞","黃昭順","顏寬恒","黃志雄","楊應雄","楊麗環","詹凱臣","江啟臣","丁守中","王育敏","邱文彥","馬文君","盧嘉辰","江惠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8-36,1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0"]}],"mtime":"2024-01-19T01:55: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5-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6232號","laws":["05130"],"提案編號":"1722委16232","案由":"本院委員簡東明、孔文吉、鄭天財、廖國棟等24人，鑒於立法院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時，同時通過附帶決議，已設立之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為三級機構，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七條規定，擬具「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族文化為全世界人類重要文化資產，而台灣擁有最珍貴的原住民族文化瑰寶，務必應設置一個兼具學術性、保存性、發展性、整合性及創新性的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機構，以致力台灣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保存及推展。\n二、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管理局雖已設立二十餘年，但因為組織編制過小，人力不足且預算經費有限，導致現階段僅能辦理樂舞表演，傳統建築展示及文物典藏等基本工作，至於新增的業務，例如：建構國際南島民族文化發展重鎮、成立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輔導地方原住民族文物（化）館……等業務推展均屬艱困。為因應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會發展需求，立法院於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時，特別通過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為三級機構之附帶決議。\n三、為依據立法院附帶決議，設立「原住民族文化園區」此一專責機構來落實執行憲法條文所揭櫫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發展，實踐政府肯定國家多元文化、保存及維護原住民族文化輔導及培育原住民族專業人才，爰擬具「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組織法」草案。","對照表":[{"law_id":"05130","law_name":"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文化園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發展原住民族文化及辦理相關業務，特設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說明":"本園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園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清查、研究、整理、教育、保存、推廣、活用及執行。\n\n二、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n\n三、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創新育成。\n\n四、國際南島民族之文化交流。\n\n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n\n六、原住民族文化社會之教育及推廣。\n\n七、本園區場館之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n\n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及館際交流。\n\n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保存、研究發展、學術研究及交流、社會教育活動事項。"},{"說明":"本園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園區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至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園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四條　本園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