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0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蔣乃辛","紀國棟","吳育仁","陳碧涵","蔡錦隆","鄭汝芬","吳育昇"],"連署人":["李桐豪","蘇清泉","徐少萍","陳淑慧","費鴻泰","賴士葆","王育敏","詹凱臣","邱文彥","顏寬恒","陳鎮湘","張嘉郡","簡東明","陳雪生","陳超明","盧秀燕","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5: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6233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16233","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蔣乃辛、紀國棟、吳育仁、陳碧涵、蔡錦隆、鄭汝芬、吳育昇等25人，鑑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依字面意義而言，「得」字在法律用語上並無強制，因此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是否僅得選擇領取月退休金，頗有爭議。為使條文內容更為明確，保障勞工權益，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之初其精神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因此勞工退休金之發放以月退休金為原則，且不宜太早提領，爰規定請領年齡為六十歲。惟考量年資過短者，請領之月退休金金額不高，且行政作業繁瑣，因此規定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n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依字面意義而言，「得」字在法律用語上並無強制，因此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是否僅得選擇領取月退休金，頗有爭議。\n三、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勞工退休金之發放以月退休金為原則。為使條文內容更為明確，保障勞工權益，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n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27","說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依字面意義而言，「得」字在法律用語上並無強制，因此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是否僅得選擇領取月退休金，頗有爭議。為使條文內容更為明確，保障勞工權益，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修正":"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請領勞工退休金。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n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0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