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0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議案名稱":"「漁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李俊俋","趙天麟","邱志偉","段宜康","葉宜津","鄭麗君","陳明文","賴振昌","陳亭妃","林岱樺","何欣純","葉津鈴","姚文智","蔡其昌","田秋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13"}],"mtime":"2024-01-19T01:55: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815號委員提案第16236號","laws":["03108"],"提案編號":"815委16236","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鑒於台灣四面環海，擁有優良的海洋地理環境，是全球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地區之一，沿岸海域及生物條件更是魚類繁殖重要場所，然而現行拖網等漁法已造成海床、珊瑚礁、永續漁源棲地之破壞，致生態系受到毀滅性衝擊，各國政府皆明令全面或最大程度禁止此類撈捕作業，顯然對於底拖網造成的生態浩劫均有共識並積極進行管理，特提出「漁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2010年公佈報告顯示，全球已有80%的重要漁業資源因過度捕撈已處於完全開發（53%）、過度開發（28%）與衰退（3%）的狀態，漁獲量逐年鉅幅衰減，保護海洋生態資源實為刻不容緩之議題。\n二、臺灣政府為保育沿岸漁業資源，因應底棲性漁業資源逐年降低趨勢，曾對於拖網漁船作業規定及數量進行限制性規範。2008年農業政策白皮書「活絡漁業經濟」乙節曾宣示「將三浬內全面禁止拖網漁船捕撈之規定，放寬為季節性開放」；然漁業署最後無法協調各方業者，導致政策淪為空談。此外，假藉調查試驗名義，縱容特定拖網漁船於無監管下進行底拖作業，罔顧國際生態共識，大開保育倒車。\n三、國內外科學研究數據顯示，全球漁業資源瀕臨枯竭，然國內之違法捕撈仍不斷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統計，自2010年到2013年11月止，特定漁業漁船違規共計587件，其中違反拖網禁漁區及未經核准從事拖網者竟達435件，占違規總數比率達74.11%，高居所有違規漁船之冠，顯見現行相關措施無法遏止違規拖網漁船作業，實有修正必要。\n四、世界各國為保護近海漁業生態及資源，多已全面禁止沿岸拖網漁船作業規定。為保護我國經濟海域資源及漁業永續經營，本席等認為，我國亦應全面禁止破壞性底拖網漁船捕撈作業，中央主管機關並應於二年內編列預算完成收購拖網漁船，輔導漁具改良，具體協助漁民轉業等相關配套措施。","對照表":[{"law_id":"03108","law_name":"漁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漁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四面環海國家，沿岸為魚類繁殖重要場所，然現行拖網漁法對海洋底棲環境及珊瑚礁生態破壞甚大，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報告，拖網亦是造成臺灣週邊海域珊礁覆蓋率極速降低原因之一，加上拖網對魚種選擇低，易產生誤捕及棄獲，進而嚴重影響海洋生態。\n\n三、近年漁業署在沿岸大量投入人工魚礁，積極復育漁業資源，海域底質崎嶇，拖網漁業掛網，沿岸覆網率甚高，造成漁網糾纏導致眾多魚類纏繞死亡，除了每年需編列大筆預算、人力清除覆網，對於生態也造成無法復原的傷害。\n\n四、違反拖網禁漁區及未經核准從事拖網遭處份者占總違規總數比率過高，顯見現行相關措施無法有效遏止違規拖網漁船作業，實有修正必要。爰於現行條文第一項增訂應全面禁止拖網漁船從事漁撈作業行為之規定。\n\n五、為有效執行全面禁止拖網漁船從事漁撈作業行為，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年內編列預算收購拖網漁船，輔導漁具改良，具體協助漁民轉業等完成相關配套措施。","修正":"第四十八條之一　不得使用底拖網（含電底拖）。\n\n全面禁止底拖網漁船從事漁撈作業行為。\n\n有關底拖網漁船禁止漁撈作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後六個月內擬定相關配套措施，送立法院審議；並於本法施行後編列預算完成拖網漁船收購、協助漁民轉業。"},{"現行":"第六十條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3108:03108:2013-08-06-修正:73","說明":"一、第三項新增。\n\n二、現行條文對於違反距岸3浬內50噸以下拖網漁船禁止漁撈作業規定，多以違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公告之「台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按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分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處漁業人（簡稱船主）各新臺幣3萬元罰鍰，（如船主及船長同為一人，則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0961322080號令修正，為漁船違規拖網作業及從事未經核准漁業處準參照）。\n\n三、現行違規拖網作業漁比例高達74%，顯見前述罰則過輕，對於違規拖網作業漁船無遏止作用。爰針對一年內累計二犯者，吊銷漁業人或所有人漁業證照之加重罰則如修正條文第二項所示。","修正":"第六十條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漁船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拖網漁船禁止漁撈作業規定者，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累犯情節重大者，經主管機關認定得吊銷漁業人或所有人相關漁業證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0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