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0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及第五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及第五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9070300500"}],"提案人":["江啟臣","楊玉欣","江惠貞","馬文君","王惠美"],"連署人":["張慶忠","廖國棟","蘇清泉","李鴻鈞","楊瓊瓔","孫大千","陳鎮湘","王育敏","張嘉郡","邱文彥","詹凱臣","蔣乃辛","陳碧涵","羅明才","紀國棟","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9"]}],"mtime":"2024-01-19T01:55: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5-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16238號","laws":["04527"],"提案編號":"243委16238","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楊玉欣、江惠貞、馬文君、王惠美等22人，鑒於近來有不肖人士利用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請便捷，僅形式審查的特性，捏造不實債權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在民眾不知且未即時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以確定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拍賣民眾財產，此舉導致支付命令制度淪於新型態之詐騙工具，使法院成為詐騙集團之幫凶，辜負督促程序之美意。爰此，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及第五百十三條條文修正案，強化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之說明義務，並賦予法院據以裁定駁回聲請之權限，以符合督促程序之立法本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假檢警真詐騙」是近年興起之詐騙手法，詐騙集團利用民眾對公務機關的信賴，以法院檢察官、書記官或警察機關辦案為藉口，寄送偽造之假傳票，要求民眾將存款領出或以轉帳之方式交付假冒之檢警人員，以達騙取錢財之目的；後經政府利用報章媒體大力宣導並設立反詐騙專線，此種詐騙手法方逐漸消弭。\n二、詐騙集團取而代之者，係捏造債務人積欠貨款或借款等不實內容，未附任何憑據或僅檢附存證信函，便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支付命令之本意係便利債權人迅速實現債權，免受訴訟程序勞力、時間、費用支出之不利益，俾減輕法院負擔，實乃立意良善。但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債權人僅須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不須釋明或檢附任何證據資料，略嫌草率。且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二條之規定，法院於收受債權人之聲請後，應不訊問債務人，僅須形式審查債權人之聲請內容是否記載完備，即可據以核發支付命令，不免使不法之徒有漏洞可鑽。\n三、由於，一般民眾或因法律常識不足，不知須於收受支付命令20日內及時提出異議；或認支付命令之內容不實，恐為詐騙集團所捏造而未予理睬，俟20日法定不變之異議期間經過後，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此一來，詐騙集團便得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以強制執行程序「合法」取得民眾之存款、股票乃至不動產之所有權，遂行詐騙取財之目的。此時，民眾雖可提起再審之訴以為救濟，惟尚須支出額外之訴訟成本，徒增困擾。且若詐騙集團係捏造高額債務，被害民眾於漫長之訴訟過程中，非但名下財產遭凍結無法支用，嚴重影響生計，還得多方奔走向他人借貸，始得支付高額之訴訟費用及鉅額之擔保金，更須時時擔憂畢生積蓄是否會遭詐騙集團掏空，所遭受之精神折磨及龐大心理壓力不言可喻。\n四、因此，為避免支付命令制度淪於新型態之詐騙工具，使法院成為詐騙集團之幫凶，辜負督促程序之美意，爰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及第五一三條之修正案，強化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之釋明義務，並賦予法院據以裁定駁回聲請之權限，以符合督促程序之立法本旨。","對照表":[{"law_id":"04527","law_name":"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及第五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百十一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n\n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n\n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n\n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n\n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n\n五、法院。","law_content_id":"04527:04527:2003-01-14-修正:687","說明":"有鑒於實務上多有詐騙集團假藉債權人名義，向無辜之民眾濫發支付命令，僅空言泛稱有積欠貨款或借款等情，卻未釋明債權是否存在或提出相關憑據，致立意良善之支付命令流於形式，更成為詐騙集團之詐騙工具。為兼顧合法債權人之權益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二項，強化聲請人之釋明義務。","修正":"第五百十一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n\n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n\n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n\n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n\n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n\n五、法院。\n\n請求之原因事實，應釋明之。"},{"現行":"第五百十三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n\n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law_content_id":"04527:04527:1968-01-09-全文修正:555","說明":"為明確落實前揭債權人說明義務強化之修正目的，賦予法院於聲請人全部或一部未為釋明時，據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依據，爰修正本條部分文字內容。","修正":"第五百十三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未依據第五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釋明，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未為釋明或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n\n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0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