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1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議案名稱":"「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管碧玲"],"連署人":["陳節如","劉建國","蔡煌瑯","李應元","許添財","陳其邁","尤美女","葉宜津","潘孟安","邱議瑩","段宜康","吳宜臻","李俊俋","吳秉叡","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5: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754號委員提案第16243號","laws":["01583"],"提案編號":"754委16243","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有鑑於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之修訂，是為補救民國35年台灣土地改採登記制後，許多人民在不懂土地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未辦理登記，造成縱使世居或已有租賃關係，都被政府登錄為國有地，民眾的權益嚴重受損。但在此法施行十多年後，卻發現其他公有土地以及國營事業機構管有土地卻未涵蓋在內，造成如上述單位之土地來源與國有財產來源一樣，人民卻無法源可援引解決的一國兩制情形，為彌補此一缺失，特增列第二項，使公有土地與國營事業土地同樣適用。另針對此法之落日條款，認為此法原本就是為了不知法規資訊之民眾制訂，如果再訂定截止時間，無異是讓弱勢者永無翻身機會，讓政府「還地於民」美意大打折扣；況且此法之適用，本身已訂有諸多門檻的篩選機制，如本為人民的土地，本當要歸還人民，豈能因時間限制讓其權益消滅，因此將原條文的土地申請讓售時間期限規定取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對照表":[{"law_id":"01583","law_name":"國有財產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之二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law_content_id":"01583:01583:2003-01-13-修正:69","說明":"一、此法原本就是為了不知法規資訊之民眾制訂，如果再訂定截止時間，無異是讓弱勢者永無翻身機會，讓政府「還地於民」美意大打折扣，因此將原條文土地申請讓售時間期限規定取消。\n\n二、此法施行後，發現尚有其他公有土地以及國營事業機構管有土地卻未涵蓋在內，造成其土地來源與國有財產來源一樣，但人民卻無法源可援引解決的一國兩制情形，為彌補此一缺失，特增列第二項。","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二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n\n前項規定，適用於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機構管有土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1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