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10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玉欣","劉建國","李貴敏","陳碧涵","陳學聖","紀國棟"],"連署人":["徐少萍","江惠貞","王育敏","吳育仁","鄭汝芬","蘇清泉","羅淑蕾","盧秀燕","張嘉郡","羅明才","徐欣瑩","林德福","簡東明","陳鎮湘","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林國正","陳雪生","廖正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mtime":"2024-01-19T01:55: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6246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16246","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劉建國、李貴敏、陳碧涵、陳學聖、紀國棟等25人，因課程審議會為審議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政策方向之組織，既攸關國家課程政策具體展現，也是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理應給予明確的法規定位以及法源依據。唯現行相關法規未臻一致，爰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有關設置課程審議會規定，健全教育決策的機制與程序，並使法規具備一致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配合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負責課程綱要微調的課程審議會愈發顯得重要，尤其課程綱要是國家課程政策具體展現，也是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因此教育部早於101年12月公布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規定」，規範「教育部為審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特設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所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係指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年、高級中等教育三年之課程，而課程審議會之任務應包括審議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政策方向、修定原則、課程總綱，以及諮詢特殊類別教育課程綱要實施之配套措施，可見其重要性。因此應給予課程審議會明確的法規定位以及法源依據，以健全教育決策的機制與程序。\n二、經查立法院於102年6月27日三讀通過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正式賦予課程審議會法定地位；唯「國民教育法」卻未同步將負責規劃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年課程政策方向的課程審議會納入法律條文，致使該組織在國民中小學階段的角色，至今妾身未明。爰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於「國民教育法」第八條增列第二項有關設置課程審議會規定，以使法規具有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1999-01-14-修正:8","說明":"一、為配合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負責課程綱要微調的課程審議會愈發顯得重要，尤其課程綱要是國家課程政策具體展現，也是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因此教育部早於101年12月公布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規定」，規範「教育部為審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特設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所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係指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年、高級中等教育三年之課程，而課程審議會之任務應包括審議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政策方向、修定原則、課程總綱，以及諮詢特殊類別教育課程綱要實施之配套措施，可見其重要性。因此應給予課程審議會明確的法規定位以及法源依據，以健全教育決策的機制與程序。\n\n二、經查立法院於102年6月27日三讀通過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正是賦予課程審議會法定地位；唯「國民教育法」卻未同步將負責規劃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年課程政策方向的課程審議會納入法律條文，致使該組織在國民中小學階段的角色，至今妾身未明。爰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於「國民教育法」第八條增列第二項有關設置課程審議會規定，以使法規具有一致性。","修正":"第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1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