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10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7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1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1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2人、委員楊玉欣等37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00701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14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2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0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7070200800"}],"提案人":["楊玉欣","賴士葆","李貴敏","江惠貞","鄭汝芬","陳碧涵","吳育仁","劉建國","陳鎮湘","蔣乃辛","陳學聖","紀國棟"],"連署人":["盧秀燕","羅明才","林德福","蔡正元","許添財","賴振昌","徐少萍","王育敏","蘇清泉","蔡錦隆","張嘉郡","邱文彥","廖正井","曾巨威","江啟臣","陳根德","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林國正","趙天麟","潘維剛","呂學樟","顏寬恒","林郁方","楊應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0"]}],"mtime":"2024-01-19T01:55: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18","last_time":"2014-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6","會期":5,"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6247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16247","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賴士葆、李貴敏、江惠貞、鄭汝芬、陳碧涵、吳育仁、劉建國、陳鎮湘、蔣乃辛、陳學聖、紀國棟等37人，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呈現高齡化趨勢，老人及行動不便者之交通需求與日俱增，為建構更友善的無障礙運輸環境，應儘速推動無障礙小客車之普及。然而，無障礙小客車成本較高，若再加計高額貨物稅之課徵，其售價難以為國人所接受。為利行動不便者的家庭能以可負擔之價格購得無障礙小客車，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條文修正案，增訂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稅之規定，以提高身心障礙者購買意願，造福行動不便人士。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國民人口結構老化速度居世界各國之冠，推估至106年老年人口將達14%，邁入「高齡社會」；其次，我國身心障礙人口數也不斷增加，迄今已突破110萬人，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的交通問題已經迫在眉睫。截至目前為止，國內無障礙交通網絡（包括復康巴士服務、無障礙計程車服務、捷運、低底盤公車等）仍嫌不足。根據統計，我國需長期就醫人口（包括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中，有30.66%因交通障礙導致無法就醫，估計人數將近五十萬人。就醫需求尚且如此，更遑論使用輪椅之行動不便者其他就學、就業、就養或社會參與等日常例行的全人交通需求。\n二、借鏡英、美、澳洲及日本等國家已有底盤較低、車內空間較高、內建斜坡板等設施，可滿足行動不便者需求之無障礙小客車；我國交通部亦已於101年公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的相關安全規定，確保輪椅使用者搭乘之安全性、減低輪椅使用者離開輪椅時之不便與安全風險。惟在發展初期，受限於市場因素使得此類車型選擇有限且價格相對昂貴，若再加計高額貨物稅之課徵（目前最少為25%），售價實難以為國人所接受。目前國內市售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售價動輒超過150萬元，需求者根本難以負荷，連帶使得廠商不願投入研發，惡性循環之下根本無助於解決身心障礙者與老人的行動需求。\n三、另外，相對於「人稅」必須考量納稅人的因素與負擔能力，貨物稅性質上屬於「物稅」，以貨物作為租稅客體。準此，既然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具有提供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無障礙運輸的公益目的，無論是他們的親友或是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例如病友團體、社會福利機構、無障礙計程車業者甚至飯店用以提供接駁服務等等）購買，均得享有免稅優惠。再者，有別於使用牌照稅法以身心障礙手冊作為認定依據，長期以來存在監察院報告所稱之流用弊端，「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不存在此種道德風險，因為目前市面上附加輪椅進出功能的車輛與原型車款之間，存在數十萬元不等的價差，即使免徵貨物稅降低購買門檻，仍不足以填補其中的落差，引發道德風險之誘因並不存在。\n四、爰此，為降低行動不便者購買無障礙小客車之門檻，令其得以積極參與社會，提案於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增訂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稅。","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說明":"一、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國家應保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交通環境的建構並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自立生活，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爰於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增列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其貨物稅。\n\n二、「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係指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n\n三、相對於「人稅」必須考量納稅人的因素與負擔能力，貨物稅性質上屬於「物稅」，以貨物作為租稅客體。「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本身即具有提供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無障礙運輸之公益目的，因此免徵貨物稅之對象不以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為限。","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10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