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1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4人","議案名稱":"「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7/LCEWA01_080507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7/LCEWA01_080507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田秋堇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23人、委員蘇清泉等24人、委員徐少萍等19人分別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8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2人「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9人「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30070200100"}],"提案人":["蘇清泉","鄭汝芬","徐少萍","蔣乃辛"],"連署人":["王育敏","盧嘉辰","陳超明","詹凱臣","顏寬恒","黃志雄","楊應雄","邱文彥","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楊玉欣","蔡錦隆","吳育昇","吳育仁","陳碧涵","陳淑慧","潘維剛","江惠貞","陳根德","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4-25","2014-04-29"],"會議代碼":"院會-8-5-7"},{"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3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公聽會-2014052359"}],"mtime":"2024-01-19T01:45: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25","last_time":"2014-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7","會期":5,"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16259號","laws":["02509"],"提案編號":"775委16259","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鄭汝芬、徐少萍、蔣乃辛等24人，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針對現行藥師法第十一條規範下，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並無例外之規定，而其他醫事人員的執業規範採「原則禁止，例外報准」為原則，現行藥師法之要求缺乏彈性且違反平等原則，影響藥師人員工作權益，而宣告違憲。爰此，為保障藥師從業人員之工作權益，亦避免衛生主管機關失其管理之法源依據，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規範，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相較於其他各類醫事人員的執業規範，採「原則禁止，例外報准」的方式，違反公平原則，且侵害藥師的工作權益，於民國102年7月31日大法官釋字第七百一十一號解釋函公告，認定現行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違憲，並於解釋文公告日起，最遲屆滿一年該條文將失其效力，為保障藥師工作權益，並避免衛生主管機關失其管理法源，故提出此法律修正案。\n二、其他各類醫事人員相關管理法規，如醫師法、護理人員法、助產人員法、醫事放射師法、醫事檢驗師法、職能治療師法、物理治療師法、語言治療師法、聽力師法、呼吸治療師法、營養師法、心理師法等醫事專業人員，在一處執業處所為原則，但設有例外報准制度，為保障工作平等權，故參照其他醫事人員法之管理法規體例進行修改。\n三、目前藥師執業處所因規模及場域的差異，應有彈性有效運用專業知識的可能，除了醫療機構及藥局外，可能支援偏鄉地區、居家或養護機構提供藥事諮詢等服務，或因基層診所及藥局之執業藥師因排休、出國、生病及分娩等狀況，造成人力上的空缺，增列報備支援之規定，得請其他藥師支援，延續原本執業地點之醫療服務，使民眾不致無所適從，於病中仍舟車勞頓、輾轉尋找備有該類藥品的藥局。基於人力資源的運用及維護國民健康權之考量，爰此，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509","law_name":"藥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law_content_id":"02509:02509:1979-03-16-全文修正:13","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針對現行藥師法第十一條規範下，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並無例外之規定，而其他醫事人員的執業規範採「原則禁止，例外報准」為原則，現行藥師法之要求缺乏彈性及違反平等原則，影響藥事人員工作權益，而宣告違憲。\n\n二、目前藥師執業處所因規模及場域的差異，應有彈性有效運用專業知識的可能，除了醫療機構及藥局外，可能支援偏鄉地區、居家或養護機構提供藥事諮詢等服務，或因基層診所及藥局之執業藥師請假，造成人力上的空缺，致使病人持續照顧受到影響，基於人力資源的運用及維護國民健康權之考量，爰此，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臨床照護實務需要。","修正":"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但醫事（療）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服務，經事先報准者，得於執業登記以外之處所執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1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