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41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7/LCEWA01_080507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7/LCEWA01_080507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連署人":["蘇震清","高志鵬","張嘉郡","陳歐珀","許智傑","陳節如","趙天麟","周倪安","陳其邁","陳唐山","賴振昌","劉建國","段宜康","李俊俋","邱議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4-25","2014-04-29"],"會議代碼":"院會-8-5-7"},{"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會期":"08-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02","2014-05-06"],"會議代碼":"院會-8-5-8"}],"mtime":"2024-01-19T01:45: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4-25","last_time":"2014-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7","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626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6261","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16人，邇來國人日常生活中之食品，屢傳不肖廠商為降低成本謀取暴利，摻雜、添加對人體有害之添加物，對國民身體健康形成嚴重威脅，政府對於相關食品安全管理，雖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特別優先適用，然該法只處罰業者，且構成要件所列舉之事項，甚為繁雜（見該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於法律適用上易有掛一漏萬之虞；又該法明定須「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始成立犯罪，顯屬「實害犯」的立法體例，倘無民眾發生受害的結果，即使黑心食品的成份再毒、食用的消費者再多，都無足以該法追究刑責，等同國家放棄以刑罰權事前積極防範，只在發生實際危害後才事後消極懲罰，不但縱容黑心食品繼續橫行市面，使不肖廠商心存僥倖，更違背於政府應主動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使命，因此有必要在該法之外，增修一具有普通法性質、可以廣泛適用的一般性處罰條文。惟當前與食品安全相關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罰責甚輕，且將近80年未修正，構成要件與刑度均與人民法感情相距甚遠，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條文，以補現行食品安全的治罪漏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統計，因慢性肝病或肝硬化及肝癌死亡人數，從91年4,795人及6,973人，至100年已成長至5,153人及8,022人；而因腎炎腎徵候群或腎性病變及腎臟癌死亡人數，從91年4,168人及419人，至100年也成長至4,368人及522人，換言之，近十年國人因肝臟及腎臟相關死亡人數，皆明顯呈現成長的趨勢。\n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統計室\n二、根據數據，國人每年需洗腎病患人數，從91年41,904人至101年成長至73,735人，受洗腎所苦的病患逐年增加，十年增加1.75倍；而每年花費於洗腎的預算，從92年224億，至101年更高達311億，近十年增加近1.4倍預算支出，造成健保支出的負擔。\n註：當年透析人數係指曾連續3個月透析且當年仍持續透析之人數。\n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統計室","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九十一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216","說明":"一、現行條文自民國24年至今，未曾經過修正，構成要件及刑度均已不符合當前社會之所需。\n\n二、現行條文中段只處罰「意圖販賣而陳列」的行為，但觀察喧騰一時的金果王塑化劑（起雲劑）案與近來社會事件可知，一旦不肖廠商僅將黑心食品或黑心原料儲存在倉庫裡等待加工製造或出售時，因倉庫不是公開空間，不構成「陳列」，竟無法加以處罰，顯示本罪構成要件有必要增加「意圖販賣而貯存」，方能對此種不法行為加以處罰，爰增訂之。\n\n三、由於「衛生」與「健康」並非語意完全相等的概念，為避免現行條文對於黑心食品或其他有害之食品添加物或食品原料規範不足，爰增訂「有害人體健康」要件，以明確管制食品安全。且「妨害衛生」與「有害人體健康」均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只要有此危險即可成立，對於國民身體健康之保障更臻周全。\n\n四、鑑於摻雜入有害添加物之黑心食品，多非急毒性，而是隨時間累積毒性於人體內，對人體造成長期、不可逆的嚴重危害，尤以負責解毒的肝臟及負責排毒的腎臟為甚，至於慢性中毒導致神經系統病變或環境荷爾蒙囤積過量導致身體健康受損者，也所在多有，可見本罪所侵害者是不特定大眾的身體健康法益，潛在受害人動輒可能成千上萬，危害程度甚大，現行刑度顯然過輕，有必要提高並增訂高額的併科罰金，以嚇阻不肖廠商犯罪。","修正":"第一百九十一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妨害衛生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415070200300/details"}